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65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UWAES AL QORNI (印尼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00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UWAES AL QORNI未經許可入國,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UWAES AL QORNI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再被告於本案犯行未為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即主動向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市專勤隊(下稱新竹市專勤隊)自首,有調查筆錄在卷可參,核與自首之要件相符,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違反規定以偷渡方式進入我國,有礙於政府對入出國之管理與國家安全之維護,所生危害非輕,本當從重量刑。惟念及被告始終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又被告係印尼國籍,為外國人,在我國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認其不宜繼續居留國內,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予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0069號
被 告 UWAES AL QORNI (印尼籍)
男 26歲(民國85【西元1996】年6
月25日生)
(現於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
竹市專勤隊臨時收容所收容中)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理由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UWAES AL QORNI為印尼國人,於民國110年3月11日持停留30
天簽證自桃園機場入境來臺,欲搭乘密克羅西亞籍伊麗莎白
皇后號漁船(QUEEN ELIZABETH 959、呼號V6PQE959)從高
雄港離境前往我國境外從事漁撈作業,並於同年4月8日,由
船務公司永信通運有限公司(下稱永信通運公司)派員陪同
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高雄港隊人員辦理出境上船查驗
手續,並已辦理出境登記,準備隨船出港,明知未經許可不
得進入我國,竟趁前開漁船尚未離港前,基於非法入境我國
之犯意,未經我國主管機關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跳
船上岸,非法進入我國境內,至彰化、南投地區非法工作。
嗣於112年5月8日,為能返回印尼,主動向內政部移民署中
區事務大隊新竹市專勤隊(下稱新竹市專勤隊)自首而願受
裁判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專勤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UWAES AL QORNI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外人入出境資料檢視、內政部移民署機場出入境資料、註參
項目、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高雄港國境事務隊註參項
目、船舶查驗報告表、外籍船員行方不明申報協尋/具結書
(以上均為影本)各1份。
綜上,足認被告前述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UWAES AL QORNI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
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被告於上揭犯行尚未被發覺前,即
主動向司法機關自首而願接受裁判,請審酌是否依刑法第62
條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屬印尼籍,為外國人,其在我國境
內犯罪,請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
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廖 啟 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 承 賢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 3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或香港澳門關
係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