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損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戴宇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宇曄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緝字第8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戴宇曄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戴宇曄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毀損他人之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守法意識,造成告訴人之損失,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造成法益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家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808號被 告 戴宇曄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宇曄於民國111年5月1日上午6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00 號薇閣精品旅館103號房,基於毀損之犯意,以不詳方式毀 損上開房間內之液晶電視銀幕、床墊、毛巾、足布等物品,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薇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經薇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戴宇曄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魏文君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告訴代理人黃景星於偵查中之指訴。 (四)現場照片8張。 (五)被告與旅館櫃臺人員之電話錄音譯文1份。 (六)被告於111年5月1日書立之切結書。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檢 察 官 蔡宜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 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 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書 記 官 鄭思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