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99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嘉慧
- 被告
- 古昇鴻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22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古昇鴻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犯罪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應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證人即被告父親古明良於本院訊問時之證述」及「被告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診斷證明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93條第1項。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四、本案經檢察官李昕諭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0221號
被 告 古昇鴻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古昇鴻於民國112年4月19日上午7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由東往西
方向行駛至該路與博愛南路口停等紅燈時,因發現機車壓到
停止線而以雙腳滑行倒退,遭後方行將煞停之機車騎士童敬
雄鳴按喇叭示警。詎古昇鴻因不滿遭鳴按喇叭,竟基於公然
侮辱之接續犯意,沿路自上開路口、興隆路與中華路口及頭
前溪橋機車專用道新竹端路口等處,多次以「幹你娘」、「
幹你娘老雞掰」、「我操你媽」等語辱罵童敬雄,足以貶損
童敬雄之名譽。
二、案經童敬雄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古昇鴻於警詢、偵訊中不利於己之陳述。 證明被告確實於前揭時地因行車糾紛,以「幹你娘」、「我操你媽」等語辱罵告訴人童敬雄。 ㈡ 告訴人童敬雄於警詢、偵訊時之指述。 證明本案犯罪事實。 ㈢ 行車紀錄器錄影紀錄(光碟1片)、對話譯文及影像截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佐證本案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古昇鴻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黃嘉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蔣采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