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5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陳進文
- 被告
- 王致學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公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進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王致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陳進文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嗣被告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451號判決上訴駁回,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4189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11年10月27日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代為執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合法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位於「桃園市○○區○○○街00巷0弄0號」之住所通知到案執行,在其住所地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該執行傳票合法寄存於管轄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惟屆期被告並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住所執行拘提,亦拘提未果;又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具保人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被告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方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追保函送達證書、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憑,而被告現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入出監資料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