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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5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蔡玉琪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立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立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立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本院更正後之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揭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影本、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有期徒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4月),被告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刑期(有期徒刑3月、3月、4月)之總和(計算式:3月+3月+4月=10月)等,再衡以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質相同,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及經徵詢後其未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等綜合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      毒品      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5日14時33分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111年2月14日  111年7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274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42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63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310號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214號 112年度竹北簡字      第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日 112年1月30日    112年3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310號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214號 112年度竹北簡字      第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日 112年3月7日   112年4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3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87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50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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