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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7號

                   112年度訴字第225號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廖素琪江永楨楊惠芬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昌毅
選任辯護人
陳詩文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羿樺律師
被告
陳皓揚
被告
楊宗翰
被告
胡楷
被告
徐兆群
被告
曾敏豪
被告
詹學竹
被告
李兆曜
被告
朱志龍
指定辯護人
趙芸晨律師
被告
李政奎
被告
林旻炫
被告
簡宏育
被告
蕭翰蔚
指定辯護人
柯志諄律師
被告
魏呈翰
被告
陳奕嘉
被告
鍾尚霖
指定辯護人
鄭三川律師
被告
胡翔偉

郭富華

李湘瑋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5375、10098、10099、10100、10101、12667、14742號、111 年度偵字第2426號、111 年度軍偵字第14號),及追加起訴((112 年度軍偵緝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一百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 號研討結果同此結論)。

二、被告林昌毅等之殺人未遂等案件,前業經本院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 年2 月27日下午4 時宣判,因同案被告胡茂崧長期滯留國外後始行到案,江東祐及江侑翰則分別經拘提、通緝後始行到案,因此均較晚到案,故較晚辯論終結,以致於所定宣判時間較晚,為避免裁判結果歧異,本案爰延長宣判期日為114 年3 月31日下午4 時,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江永楨

                   法 官 楊惠芬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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