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奮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奮強 選任辯護人 繆璁律師 陳宏兆律師 被 告 羅世炎 選任辯護人 魏廷勳律師 被 告 余政澍 選任辯護人 李承志律師 被 告 謝玉蘭 沈定邦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繆忠男律師 被 告 蔡青蓉 選任辯護人 劉邦繡律師 被 告 聯億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燻 選任辯護人 陳玫琪律師 被 告 鉅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勝瑋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聯益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揚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676號、第6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二、經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74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3年10月3日16時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 襲,新竹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 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林汶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