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6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政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政民與告訴人張馨云為同事關係,於民國112年1月10日13時24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號啓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力行廠地下1樓餐廳內,2人因工作問題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徒手拍打告訴人之後腦杓,並揮拳毆打告訴人之左眼,致告訴人受有左側眼球及眼眶組織挫傷、頭部挫傷腫痛、腦震盪、頭暈及鼻出血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