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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誣告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郭哲宏

  • 被告
    BF000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F000-A111087(姓名及年籍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84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主   文 BF000-A111087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參年,緩刑期 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BF000-A111087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31頁)」外,餘均引 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BF000-A111087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 。 ㈡被告先後誣指甲○○以違反甲女意願之方法而對其為性交、猥 褻犯行,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時間,反覆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客觀上難以強行分割,在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㈢按犯第169條之罪,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 或免除其刑,刑法第172條定有明文。該條所稱裁判確定前 ,除指經檢察官起訴而尚未經裁判確定者外,並包括案件未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於法院而終結之情形。查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誣告犯行,而其所誣告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289號、13924號),並未經檢察官起訴,是其自白係在所誣告之案件裁 判確定前所為,爰依刑法第17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所為有害於刑事偵查權之行使及發動,耗費國家司法資源,並使甲○○無端遭受刑事 偵查,嚴重損害其權益,並顯然欠缺對法秩序之尊重,實值非難;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造成之危害程度,暨其自述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勉持之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3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㈤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堪認素行良好。其因一時失 慮致罹刑典,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深具悔意,經本次偵審程序及科處刑罰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3年。又為使 被告記取教訓、深切反省,宜賦予其適當之社會處遇,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命其應於本判決確定後2年 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9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品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戴筑芸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第1項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1842號被   告 BF000-A111087 (姓名及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陳愛妮 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BF000-A111087(下稱甲女)與甲○○均為力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力成公司)員工,二人為男女朋友關係,並於交往期間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時、地,為情侶間之合意性交、猥褻行為。嗣甲女之夫劉○諒得知後,於民國(下同)111 年8月19日在新竹市○區○○街000○0號,與甲○○談判不成;二 人復於同年月22日下午7時許,在同一地點談判,又因談判 不成,劉○諒一時氣憤持刀砍傷甲○○,經警方獲報到場後, 甲○○當晚向劉○諒提出傷害、恐嚇取財告訴。嗣甲女決定回 歸家庭,得知甲○○向劉○諒提告後,心生不滿,竟意圖使甲○ ○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犯意,於同年8月30日向新竹市警 察局、同年9月12日向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提出告訴,虛構事 實誣指甲○○於附表一、二、三所示時、地,對甲女為附表一 、二、三所示之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犯行。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 待證事項 1 證人甲○○供稱:甲○○與被告甲女為男女朋友關係,於附表一、二、三所示時、地之性交及猥褻方式,均為情侶間之合意行為,並未違反被告之意願。 本件為合意性行為。 2 被告自承於附表一編號1、2、4及附表二所示時、地,均於下午或夜間遭甲○○性侵後,於翌日上午自行騎機車離去。 如被告遭甲○○性侵,豈會與甲○○共寢過夜後,於翌日上午始自行離去?此舉與常情不符,此部分應是合意性行為。 3 1、甲○○於111年8月19日在新竹市○區○○街000○0號簽署之切結書。 2、劉○諒於112年3月9日偵查筆錄證詞(具結)。 甲○○於左列時、地與劉○諒和解時,當場簽署並交付劉○諒左列切結書,記載「今後不再與○○○(被告姓名)持續交往」等文字,當時劉○諒並無異議,劉○諒更要求甲○○不要持續與被告糾纏,要公私分明等語。足認甲○○與劉○諒當時均理解被告與甲○○有婚外情,本案應該是合意性行為。 4 證人彭裕焜、劉易具結證詞。 1、證人劉易證述:被告與甲○○於本案發生前在力成公司之互動,都是女生(被告)找男生(甲○○)聊天,是比較聊得來的同事。 2、證人彭裕焜證述:蠻多人都看得出來,感覺他們比較好,蠻曖昧的,據我所知,他們放假都同一天,我們班表大家都看得到,看起來是有曖昧關係。 被告與甲○○在力成公司應該是情侶關係,本案應是合意性行為。 5 被告以0930***731手機轉贈7-11咖啡給甲○○之手機截圖4張。 被告於111年5月20日(1杯)、6月9日(2杯)、7月15日(1杯)以手機轉贈甲○○4杯咖啡,惟該3日均為被告自述遭甲○○性侵期間,豈有被告遭甲○○性侵後,再轉贈咖啡予甲○○飲用之理?足認被告與甲○○是情侶關係,本案應是合意性行為。 6 被告於111年9月將手機交付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還原之數位鑑識資料。 甲○○於111年8月22日晚間向劉○諒提告前,與被告之交談內容均為情侶間之親密對話;於甲○○提告後,二人均在討論如何處理後續事宜,被告最後決定回歸家庭。足認被告與甲○○於附表一、二、三所示時間為情侶關係,本案應是合意性行為。 7 甲○○於111年8月22日向劉○諒提告後,劉○諒於當日晚間之警詢筆錄。 劉○諒自述:「當時我因為甲○○妨害家庭與我妻子○○○(被告姓名)有染,我約甲○○至上址談第二次和解…」等語,足認甲○○向劉○諒提告時,劉○諒已知道被告與甲○○係婚外情。本案應是合意性行為。 二、綜上所述,所有證據均指向被告與甲○○於附表一至三所示期 間為男女朋友關係,本案應該是甲○○與劉○諒於111年8月22 日下午7時許,在新竹市○區○○街000○0號1樓談判不成,劉○ 諒持刀砍傷甲○○,甲○○提出傷害、恐嚇取財等告訴,因被告 決定回歸家庭,始提出本案告訴,以反制甲○○對劉○諒興訟 。故核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檢 察 官 洪期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書 記 官 魏珮如 附表一:(新竹市強制性交部分) 編號 時間(民國) 地點 性侵方式 1 111年5月7日22時許(被告於翌日即同年月8日上午6時20分許,自行騎機車離去)。 新竹市○區○○路○段000號(向日葵汽車旅館) 。 被告自述:當天他又提出要約私下見面,本來我以不方便出去為由拒絕,但他卻又威脅要找我的老公談談我們現階段的關係要我同意跟他私下約會,當下我害怕他真的跑去跟我老公說,無法拒絕情形下才又答應與他出門約會,但只能在公開場合見面沒有要開去房間。晚間7:10左右我便在7-11晨希門市等著他過來,大約5分鐘後他走路到超商後他就拿了我的鑰匙騎著我的機車,他一路先往竹北方向慢慢騎,然後約7點50分左右先到了竹北夜市停好機車後,他說先到竹北夜市逛逛買些吃食,大概逛了約1個小時左右,我便說想要回家了,但他裝做沒聽到,便一路往新竹市方向載著我前往向日葵汽車旅館,一進到旅館房間,他就馬上靠近我,當下我就用手推著、抗拒著他,而他就爬在我的身上壓著,他就主動開始脫掉了我和他的衣褲,於是就發生了性行為,全程以面對面的男上女下的姿勢進出,我又要求他一定帶保險套,他又裝做沒聽,全程他都沒有帶保險套,大約15分鐘後他就射在我的肚子上,之後我便說要進去浴室洗澡,然後他又跟著進來,我就趕快洗洗出來準備穿衣服,然後他又跟著我後面出來把我推到床上去,又被他強迫做了一次,大約20分鐘結束後,我就太累睡著了,直到早上6點20分左右才急忙穿衣服離開汽車旅館回家。 2 111年6月12日23時許。(被告於翌日即同年月13日上午6時30分許,自行騎機車離去)。 新竹市○區○○路00號(水晶汽車旅館) 。 被告自述:當晚7點左右他便傳訊息來說希望再見一面,就單純看看我,我當時以不要在私下見面了的理由拒絕,他就用柔和方式說就是單純見面不會要求其他,就是見面吃東西聊天不做其他事,我就想不然就約在公開場所不要單獨的場合,他同意我的要求後便約晚上7點20分在7-11晨希門市見面,走路到超商他就拿了我機車鑰匙騎著我的機車,他一路先往新竹方向騎,他說想要去看電影(侏儸紀世界:統霸天下),等看完電影他當下說他有些累想找地方休息,我就說我想回家了,可是他當下說就讓他稍微休息比較不累他就騎車載我回家,所以他就載我至水晶汽車旅館,當時我說問一定來在這種地方嗎?不能找其他地方嗎?他假裝沒聽到我說的話,一到房間他就靠近抱著我不放,我試圖推開他但他抱的更緊,他說他真的很想我,他就把我壓在床上並且脫掉我和他的褲子,於是就發生了性行為,全程以面對面的男上女下和趴著的姿勢進出,我要求他一定要帶保險套,但全程他都沒有帶保險套,大約15分鐘後他忍不住就直接內射,我就趕快洗洗出來準備穿衣服,然後他又跟著我後面出來把我推到床上去,又被他強迫做了一次,大約20分鐘結束後,我就太累睡著了,直到早上6點30分左右驚醒過來才趕緊穿衣服離開汽車旅館回家。 3 111年7月16日上午4時許。 新竹市○區○○街0000號B1(福湯岩盤浴) 。 被告自述:前晚7點初他便傳來訊息想要與帶我去體驗福湯岩盤浴,我以不方便出去為由拒絕,心想這樣應該可以慢慢切斷這段不正常的關係,但他就用要讓我老公知道我跟他這段關係,我知道這段關係已經切不斷,於是他便提出在7-11晨希門市等著他走路到超商他拿了我的機車鑰匙騎著機車這中途有先到竹北汰汰泰式料理吃串燒大約是晚上8點左右,吃完大約是10點多後他就騎車載我往福湯乾式岩盤浴,到了福湯乾式岩盤浴大約10點多他就買票入場,因福湯乾式岩盤浴是開放空間男女混湯,一開始我跟他都各自體驗自己的,之後我就在休憩沙發區休息,直到凌晨4點左右他就過來拉著我,要我陪他上廁所,我表示不願意叫他自己去就好,他就直接拉著我去廁所,中間我還是試圖一直以還是會有其他人進出看到為由拒絕他,但他還是拉著我就往廁所裡面去,一進到廁所他就直接拉下我和他的褲子,快速從背後進入,持續動約10分鐘,他忍不住就直接內射,而後我便到女子更衣室洗澡換衣服離開回家。 4 111年7月22日下午7時20分之後某時許(被告於翌日即同年月23日上午6時40分許,自行騎機車離去)。 新竹市○區○○路00號(水晶汽車旅館) 。 被告自述:當晚7點10分左右他傳訊息來說想要我陪他出去走走,我說我不願意在這樣下去了想要結束這段不正常關係,但他就說想要面對面說清楚不願意在通訊上面說,我想也好當面說清楚總比斷不乾淨好,於是就約7點20分在7-11晨寶門市等他,走路到超商他拿了我的機車鑰匙騎著機車想說到安靜的地方好好說,他就先載我去吃東西後,便載我至水晶汽車旅館,當時我說問一定來在這種地方嗎?不能找其他地方嗎?他就說新竹他也不熟,所以才想來這裡說,一到房間他就靠近抱著我不放,我試圖推開他但他抱的更緊,他說著真的很想我,他不想就這樣結束,他就把我壓在床上並且脫掉我和他的褲子,於是就發生了性行為,全程以面對面的男上女下和趴著的姿勢進出,我要求他一定要帶保險套,他裝做沒聽,全程他都沒有帶保險套,大約15分鐘後他忍不住直接內射,之後我就趕快去浴室洗乾淨,然後他又跟著進來,我就趕快洗出來準備穿衣服,然後他又跟著我後面出來把我推到床上去,又被他強迫做了一次,約20分鐘結束後,我就因太累睡著了,直到早上6點40分左右驚醒過來才趕緊穿衣服離開汽車旅館叫他載我回家。 附表二:(新竹縣強制性交部分) 編號 時間(民國) 地點 性侵方式 1 110年12月24日零時許。(被告於翌日即同年月25日上午4時30分許,自行騎機車離去)。 新竹縣湖口鄉三民一路甲○○租屋處。 被告自述:甲○○曾托我買東西跟我說他急著要,我跟他說家裡還有小孩在家還沒睡,等小孩睡著後再把東西拿過去給他,因為我們是上夜班,白天都是我們的睡眠時間,所以他跟我約凌晨12點左右與他見面拿東西給他,便約在7-11晨寶門市見面,因為天氣很冷,他便提議到他的宿舍坐一下,我想說宿舍內也有他的室友而且買東西的錢他也還沒給我,所以就我和他一起到了他的宿舍後,他開門後我就走進去房間,房間裡有2張單人床,而我就站在床邊,他關起門反鎖,就向我走來把我壓到趴在我身上,我雙手用力推他的胸口並且也說不要,但他裝沒聽到似的也沒有停下脫掉我的褲子的動作,我就死抓著我的內褲強烈反抗,他就把我的內褲撕破內衣扯壞,因發生了第一次性行為,全程以面對面的男上女下的姿勢進出,當中他有脫下他的上衣,過程中我要求他一定要帶保險套,他裝做沒聽,大約15分鐘後射在他的T恤上面並且用衛生紙擦拭乾淨,然後我起身穿褲子離開,然後他看我想離開就說知道我的老公也在同公司上班,以此要脅他與我已經發生性關係,要讓我繼續留下在他的宿舍裡面,在這當中我有以小孩在家為由想要離開但他又再次脫我的褲子,發生第二次性行為,全程是面對面男上女下姿勢維持15分鐘,他就把我翻過去用趴著姿勢維持10分鐘後他就結束,之後我到清晨約4點半左右我才匆忙離開他的宿舍到超商旁邊騎機車回家。 2 111年6月5日下午9時許(被告於翌日即同年月6日上午6時40分許,自行騎機車離去)。 新竹縣湖口鄉三民一路甲○○租屋處。 被告自述:當天晚上7點10分左右他提出約見面,我就以不需要在見面的理由拒絕,但他說就最後一次見面,以後就不會在打擾我的生活,而他看我當下不願意,他說如果我不出來見面的話,看是要我自已跟老公坦白我和他的關係,還是說要他到公司到處跟別人說這件事,我的老公也會很快就知道,我怕他到處說才又同意見面,但是唯一的條件就是絕對不能上床,然後就約晚上7點30分在7-11晨希門市等他,他走路過來找我並騎我的機車,一起到新竹市買日式厚鬆餅和飲料買完後他就騎車載著我,我的鑰匙就被他拿著,大約晚上9點多就回到他的宿舍,他就馬上靠近我,當下我就用手推著、抗拒著他,而他就趴在我的身上壓著我,他就主動開始脫掉了我的褲子,就發生了性行為,全程以面對面的男上女下的姿勢進出,全程他都沒有帶保險套,大約15分鐘後射在我的肚子上,用衛生紙擦拭乾淨後,又被他強迫做了一次,大約20分鐘結束後,我就因為太累睡著了,直到早上6點40分左右我便趕緊穿好衣服離開回家。 3 111年8月6日下午8時許(被告於翌日即同年月7日上午5時許,自行騎機車離去)。 新竹縣湖口鄉三民一路甲○○租屋處。 被告自述:當晚6點50分我在新豐星巴克喝咖啡,隨後7點15分左右他問我在哪裡,他要過來載我,叫我陪他去拿東西,然後就被他載到他的宿舍,他就靠近我,我就用手推著、抗拒他,而他就把我推到床上趴在我的身上壓著我,他就主動開始脫掉了我的褲子,就發生了性行為,全程以面對面的男上女下的姿勢進出,全程他都沒有帶保險套,大約15分鐘後他忍不住就直接內射,我說要進去浴室洗澡,然後他又跟著進來,我就趕快洗洗出來準備穿衣服,然後他又跟著我後面出來把我推到床上去又被他強迫做了一次,大約20分鐘結束後,我就因為太累睡著了,直到早上5點左右驚醒過來我也感覺身體不舒服才趕緊穿衣服自已離開回家。 附表三:(強制性侵、猥褻部分) 1 110年12月23日至翌年4月底,約10次至20次,大概在性侵當日上午零時30分許至上午1時15分許。 新竹縣○○鄉○○○路0號任職公司4至5樓之樓梯間。 被告自述:在產線或更衣間會刻意有猥褻行為,直到3月份期間在公司裡他有發現我老公要到其他廠區受訓,他屢次會利用休息時間傳訊息要我提早到樓梯間陪他聊天,在聊天途中我曾問他為什麼他要對我這樣?他承認說他看到我忍不住就想要強上我,他也承認說一切都是他主動,我也有明確跟他說我老公也在這裡上班,我也有3個小孩,我也跟他說過我們要保持距離,但他都裝作沒聽到,聊天的時候他也會出現有抱抱我.摸摸我的手.摸摸我的頭髮的行為騷擾,我當下也有直接告訴他的行為不對而拒絕,之後在公司他也曾有提出想在樓梯間要性行為,而被我一直以不要會被其他人看到的理由一再拒絕,他才暫時作罷,但是在3~8月份他開始就一直有頻繁的肢體上的侵犯,尤其是在樓梯間休息四下無人時會有要求我幫他打手搶,當下就以我不願意拒絕,但他就強迫把我壓在地下側躺或壓著我的方式對我進行性侵,直到他知道我老公今年5月1號因公司任務需要調至竹科廠服務,他就更肆無忌憚一再提出要私下見面的要求,而在5~8月份也沒有放棄在公司對我非常頻繁的肢體上的侵犯,尤其是在樓梯間休息四下無人時會,他就強迫把我壓在地下側躺或壓著我的方式對我進行性侵,因他知道我害怕被我老公和其他同事知道此事,所以更肆無忌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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