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羅仕臣、林子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仕臣 選任辯護人 黃敬唐律師 被 告 林子弘 選任辯護人 許美麗律師 古旻書律師 被 告 玖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麥成瑋 選任辯護人 許麗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591、1567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2年度偵字第200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林子弘共同犯水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五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麥成瑋共同犯水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五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刑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玖進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玖進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四、羅仕臣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范年和(其所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部分,為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址設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吳文男畜牧場」之畜牧業事業負責人;麥成瑋為址設新竹縣○○市○○○路00號2樓之玖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玖進公司)之 負責人;林子弘則為玖進公司股東;嚴志偉(其所涉違反政 府採購法,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 址設於桃園市○○區○○路000號12樓之1環偉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環偉公司,其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負責人;黃凱麟則為址設於新竹縣○○市○○○路000號4樓之新興環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 稱新興公司,其所涉政府採購法,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負責人。詎渠等竟分別或共同為下列行為: ㈠玖進公司前於民國109年間承攬新竹縣環保局水污染防治科「 109年度新竹縣水污染源稽查與水污費徵收查核計畫及畜牧 廢水氨氮回收推動計畫暨水污染防治許可審查計畫(下稱:109年度新竹縣水污染防治許可審查計畫)」,因而派員駐 點於新竹縣環境保護局負責承辦水汙染防治費之核算業務。前因范年和於000年0月間至新竹縣政府環保局洽辦繳交10907期 (期間為109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水污染防治費事宜 ,因不滿玖進公司不詳之駐點人員就核算欲徵收達新臺 幣(下同)3萬餘元,遂於109年7月10日尋求時任新竹縣議員 之羅仕琦協助轉交陳情書,嗣麥成瑋因獲悉范年和前開陳情書,遂於同年7月15日18時4分許,將上揭陳情書翻拍照片,藉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林子弘,范年和、麥成瑋及林子弘3人均明知「吳文男畜牧場」係畜牧業,從事肉豬飼養,屬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所規範之畜牧業,且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 頻率、方式,即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等規定,於行政院環保署「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網路申報暨查詢系統」(下稱水污費申報系統)如實申報廢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用電紀錄及其他有關廢水處理文件之義務,竟基於不實申報之犯意聯絡,先由麥成瑋指示林子弘製作109年1月、2月、3月間含不實之「每日水量、電量及水表、電力累計」等內容;109年4至6月均記載「無飼養豬隻」等不實內容之事業廢水量及用 電量,供范年和該從事畜牧業務之人,將上開不實之內容抄錄而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109年1月至6月各該每日水量 、電量及水表、電力累計月報表該等文書,並由范年和於同年7月21日以文男環字第0000000號、「吳文男」為發文者,將上開不實內容之109年1月至6月事業廢水量及用電量月報 表申報事項提供予新竹縣政府環保局於同日收訖。嗣由時任該局新竹縣新豐鄉轄區水污染案件承辦人林子堯受理後即轉交玖進公司之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張詩吟,以取得水污染排放許可證之方式,依上開范年和所提供不實申報之事業廢水水量共617.9立方公尺等水量數據,協助輸入水污費申報系統 ,完成吳文男畜牧場10907期別水污費之申報,足生損害於 主管機關對於水污染防治費核算之正確性。 ㈡新竹縣環保局於109年11月27日辦理預算金額137萬5,000元之 「110年度新竹縣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標案案號:110-39),採公開招標及最低標方式決標。麥成瑋有意以玖進公司之名義承攬前揭標案,為達法定開標家數門檻並增加得標機會,嚴志偉、黃凱麟遂同意配合麥成瑋,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先由麥成瑋除製作玖進公司投標文件外,另於109年12月11日開標日前之某 日,在新竹縣某處,各由無實際參標意願之嚴志偉、黃凱麟提供環偉公司、新興公司之名義所製作投標文件參標,據以虛造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使新竹縣環保局經辦採購人 員因誤信前揭標案已達法定開標家數且有公平競爭關係存在。嗣於109年12月11日開標後,係由玖進公司以最低價125萬元得標,致該次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㈢新竹縣環保局於110年12月3日辦理預算金額137萬5,000元之「111年度新竹縣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標案案號:111-29),採公開招標及最低標方式決標。麥成瑋有意以玖進公司之名義承攬前揭標案,為達法定開標家數門檻並增加得標機會,嚴志偉、黃凱麟遂同意配合麥成瑋,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先由麥成瑋除製作玖進公司投標文件外,另於110年12月14日開標日前之某 日,在新竹縣某處,各由無實際參標意願之嚴志偉、黃凱麟提供環偉公司、新興公司之名義所製作投標文件參標,然因另有天豪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及永昶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2家 合格廠商參與投標,連同玖進公司已充足法定之最少3家競 標廠商,故環偉公司、新興公司是否參與此次投標尚對開標之結果不生影響,致未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未遂。嗣於110 年12月14日開標後,係由永昶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以101萬7,500元為最低價得標。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官指揮偵辦後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一、按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亦非不得本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或於不影響基本事實同一之情形下,更正或補充原起訴之事實。經查,公訴人於本院審理程序中,業依卷內事證,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部分更正為係由「永昶土木包工業有限以101萬 7,500元」之記載,是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應以公訴人更正 後之犯罪事實為本案審理之範圍,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 ㈠本件被告麥成瑋、林子弘之供述,被告麥成瑋、林子弘及其等辯護人並未主張係以不正方法取得或筆錄記載與實際所述不符合之情形而無證據能力,足認被告麥成瑋、林子弘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均屬出於自由意識之陳述,無何任意性之瑕疵可指,應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麥成瑋、林子弘以外之人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暨卷內以其等記載為內容之文書證據,雖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然被告麥成瑋、林子弘及其等辯護人就上開被告以外之人之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審理中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復未曾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該等證人之證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過低之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為適當,依前揭規定說明,自得為證據。 ㈢至本院下列所引用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被告麥成瑋、林子弘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均未主張排除該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非供述證據之取得過程亦無何明顯瑕疵,且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兼玖進公司代表人麥成瑋及被告林子弘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 (被告麥成瑋部分見①0000000警詢:他卷㈢第154-171頁=偵20089卷㈡第92-10 8頁、②0000000偵訊:他卷㈢第227-231頁、0000000警詢:偵 1591卷㈡第60-76頁、②0000000偵訊:偵1591卷㈡第96-96頁反 面、③0000000準備:訴字卷第141-147頁、訴字卷第328頁; 被告林子弘部分見①0000000警詢:他卷㈡第301-315頁、②000 0000偵訊:他卷㈡第356-364頁、②0000000偵訊:偵1591卷㈡ 第94-95頁、③0000000準備:訴字卷第141-147頁、訴字卷第 328頁),並有附件之供述、非供述證據可佐,足認被告麥成瑋及林子弘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 ㈡又事實一㈠部分,按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事業或 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用電記錄及其他有關廢(污)水處理之文件。又上開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其中第16條、第66條均有分別規定事業應裝置獨立電表及水表紀錄用水及用電量,而後續有關申報格式、內容、頻率、方式等細節規定亦有上開辦法規定在案,且「吳文男畜牧場」之登記之飼養豬隻規模為肉豬275隻,大於200隻,此部分則有卷附之畜牧場( 飼養場)查詢資料可佐(見他卷㈡第287頁=偵1591卷㈠第66頁) ,亦無法依上開管理辦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得免辦理檢測申報義務,是依照上開規定及辦法,范年和既經營「吳文男畜牧場」為負責人,乃負有依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申報事業廢水用水及用電紀錄之義務無誤。而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14條第3項僅係規定針對未取得水污 染防治許可證之事業其排水量計算方式,並非規定事業之申報義務,此部分公訴人容有誤會,然仍無礙本院認定共犯范年和負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規定之申報義務。而被告麥成瑋及林子弘雖非申報義務人,然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論,此為刑法第31條第1項所明定。亦即,該犯罪原屬於具有一定 之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始能成立,於有他人加入、參與其犯罪之情形,縱加入者無該特定身分或關係,仍應同受非難,乃以法律擬制,視同具有身分之正犯。被告麥成瑋及林子弘既製作109年1月至6月不實內容之事業廢水量及用電量, 供范年和抄錄,足認被告麥成瑋及林子弘參與范年和之「吳文男畜牧場」廢水處理水質水量、用電紀錄等申報之流程,而與具申報義務之「吳文男畜牧場」負責人范年和共同實行本件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申報不實之犯行甚明,是被告麥成瑋及林子弘與共犯范年和3人即為共同正犯。 ㈢又被告麥成瑋就事實一㈡、㈢所為,為玖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而為該公司之代表人,被告麥成瑋因執行業務犯上開事實一㈡、㈢政府採購法之罪,是被告玖進公司此部分犯行亦堪認 定。 ㈣綜上,本件被告麥成瑋、玖進公司及被告林子弘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事實一㈠部分: ⒈按犯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所定「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之申報不實罪,性質上原即含有業務登載不實之本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再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合先敘明。 ⒉被告麥成瑋及林子弘雖無水污染防治法之申報義務,然其等與申報義務人范年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共同實行本案,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被告麥成瑋及林子弘均視同具有 身分之正犯。故就事實一㈠部分,核被告麥成瑋及林子弘所為,均係犯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罪。 ⒊再被告林子弘、麥成瑋及共犯范年和事後係利用不知情之張詩吟,藉由網際網路將含不實內容之廢水用量、用電量之申報表傳送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2年8月22日改制為環境部)網路申報中心供新竹縣環保局查核,為間接正犯。 ㈡事實一㈡部分 核被告麥成瑋所為係違反政府採購法而犯同法第87條第3項 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被告麥成瑋與共犯嚴志偉、黃凱麟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事實一㈢部分 事實一㈢之採購案因另有天豪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及永昶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2家合格廠商參與投標,此有卷附之111年度新竹縣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決標公告(見他卷㈠第322 -324頁=他卷㈡第53-55頁反面=124-126頁反面=偵1591卷㈠第1 41-143頁反面=偵20089卷㈠第14-16頁反面)可佐,連同玖進公司已達法定最少3家投標廠商之門檻,故被告麥成瑋與共 犯嚴志偉、黃凱麟上開以假冒環偉公司、新興公司之名義投標之詐術行為,並未使此次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自屬未遂,故核被告麥成瑋所為,係違反政府採購法而犯同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被告麥成瑋與共犯嚴志偉、黃凱麟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至於起訴書所載被告麥成瑋據以虛造3家合格廠 商投標之假象,使新竹縣環保局經辦採購人員因誤信前揭標案已達法定開標家數且有公平競爭關係存在,而由天豪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得標等語,顯與上開決標公告不符,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㈣按「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固為政府採購法第92條、第8條分別所明定。惟法律 之解釋,應以文義解釋為本,輔以體系解釋及目的解釋,求為符合立法意旨及社會公平觀念之適用。是依政府採購法第7章有關罰則第87條至92條等規定觀之,該法第92條之規定 係該法第87條至91條之補充規定,是如同一自然人已依第87條至91條規定處罰,即無必要再依第92條之補充規定重覆處罰,此為依該法所定罰則規範體系之必然解釋。再參諸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之立法理由,係明定「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其所屬廠商應連帶受處罰。惟因廠商無法服刑,故採對該法人或自然人處以罰金」。是該條立法目的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另就廠商獨立為處以刑罰之規定。就法人被告玖進公司部分,被告麥成瑋為玖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為該公司之代表人,被告麥成瑋因執行業務犯上開事實一㈡、㈢政府採購 法之罪,是被告玖進公司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 ㈤被告麥成瑋就事實一㈠、㈡及㈢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被告玖進公司,因被告麥成瑋就事實一㈡及㈢執行業 務各犯上開政府採購法之罪,因而連帶受處罰,因此被告玖進公司應就被告麥成瑋上開事實一㈡及㈢所犯2罪,各予以分 論併罰。 ㈥減刑之規定 ⒈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說明: 就被告麥成瑋及林子弘部分,其等所為之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犯行因屬身分犯,尚非法人之行為負責人,係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犯。衡酌被告麥成瑋所負責之玖進公 司既於109年間承攬新竹縣環保局計畫,承辦水汙染防治費 之核算業務,被告林子弘亦明知上情,被告麥成瑋及林子弘因熟知水污染申報專業,相較於共犯范年和係依被告麥成瑋及林子弘指示配合申報,參與之程度、範圍均較廣而深,自均不宜依刑法第31條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⒉未遂犯部分 被告麥成瑋就事實一㈢所示部分已著手於犯行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㈦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麥成瑋擔任玖進公司之代表人、被告林子弘為玖進公司之股東,被告麥成瑋及林子弘均明知玖進公司於109年間承攬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有關 水污染防治費核算業務,且明知有關水污染防治法之申報應據實為之,竟為便宜行事處理共犯范年和之陳情,被告麥成瑋及林子弘其等而以前揭方式與共犯范年和共同為本案不實申報犯行,致影響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廢水處理之監督,被告麥成瑋及林子弘2人所為實有可議,又被告麥成瑋與共犯嚴 志偉、黃凱麟共同以詐術製造廠商競標之假象,致事實一㈡共犯招標機關誤認競爭關係存在而開標,其中事實一㈢僅因另有廠商投標而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然均有害政府採購制度之公平性,所為誠屬不該,惟被告麥成瑋、林子弘犯後均坦承犯行,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情節手段及犯後態度,暨其於本院審理時所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訴字卷第329頁)分別量處 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刑,就被告麥成瑋部分定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玖進公司為法人廠商,既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違犯本案,分別宣告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罰金,並定應執行之刑。 ㈧至被告麥成瑋之辯護人雖請求為緩刑宣告等語,惟審酌被告麥成瑋於各該事實及本案參與之程度角色,且有前於107年7月4日因違反商標法而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 訴處分期滿之前案紀錄,因認不宜為被告麥成瑋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仕臣前係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新竹縣環保局)代理局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因范年和不滿玖進公司不詳之駐點人員就水污染防治費核算過高,遂於109 年7月10日尋求時任新竹縣議員之羅仕琦協助轉交陳情書予 被告羅仕臣,被告羅仕臣已知依新竹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8點、行政院頒修正前文書處理手冊第76點及新竹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122點規定,上揭陳情書應予保密,核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 秘密之文書,竟基於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之犯意,假借其職務上之機會,於109年7月15日18時4分前之某日時許, 在不詳地點,將上揭陳情書私自交付予與玖進公司有關之被告麥成瑋,嗣被告麥成瑋因獲悉范年和前開陳情書,遂於同年7月15日18時4分許,將上揭陳情書翻拍照片,藉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被告林子弘。因認被告羅仕臣涉犯刑法第132 條第1項之公務員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 可資參照。據此,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復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羅仕臣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羅仕臣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附件證據清單壹三至九號該等證人之證述、及有附件證據清單壹第十八至二十號該等證人之證述,並有附件證據清單貳十二至二十五之書證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林子弘與麥成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范年和陳情書翻拍照片、吳文男109年7月21日(函)、吳文男養豬場水電用量紀錄、畜牧場(飼養場)查詢、租賃契約書、吳文男畜牧場單位基本資料、陳情書公文查詢結果、吳文男畜牧場水污染防治費申報資料、水污染防治費申報書、水污染防治費審核報告書等書證,另有附件證據清單貳第四十六至四十九等之書證,為其主要之論據。 四、訊據被告羅仕臣堅詞否認有何公務員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之犯行,辯稱:證人羅仕琦沒有拿范年和陳情書給我,我自始至終都不知道有陳情書這件事等語;辯護人則以相同意旨為被告辯護,並辯護稱:不能因為陳情書沒有公文之收發章且因為被告麥成瑋外洩陳情書即認定係被告羅仕臣所為等語。經查: ㈠被告麥成瑋對於同案被告范年和所書寫之陳情書來源於調詢中即證稱不記得是誰拿的等語,於偵查中亦證稱是長官交辦下來的,但忘記是哪位長官交辦的等語,且於檢察官質問時仍堅稱沒有印象,僅稱同案被告范年和所經營之牧場承辦人可能是林子堯或周峻毅,然忘記是誰跟其問如何處理這件陳情書,惟確實有接手處理陳情書,並寫了一篇陳情回復予縣府的承辦人等語。被告麥成瑋雖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同 事有告訴我該陳情書是議員送進來的,但不清楚為何會在我桌上,范年和的案子在送陳情書來之前已經來環保局2至3次,我們也都知道這個案子,基本上要處理這些工作,都會透過我這邊去作後面的處理,我是後來才得知陳情書是議員羅仕琦拿的,當下不知道,但我確定不是被告羅仕臣交給我的等語,是證人麥成瑋雖就陳情書之來源於歷次偵查中及本院交互詰問中就是否來自議員交辦等情有證述上之歧異,然於歷次偵查中均未指認係自被告羅仕臣所交付。又證人即被告麥成瑋自111年12月20日起迭經2次調查官詢問、2次偵訊, 且本案發生迄今時間有長達2年餘,是亦不能排除被告即證 人麥成瑋於本院之證述係因多次反覆證述同一事項而造成印象錯誤、或混淆之情形,是尚難僅以被告麥成瑋前後就細節不一之證述而認其未指認係自被告羅仕臣所交付乙情之證述不可採信。 ㈡證人即時任新竹縣政府議員羅仕琦就有無親交陳情書予被告羅仕臣乙情,其於調查局多次證稱對同案被告范年和陳情一事無印象等語,然再經調查人員以同案被告范年和於調詢中證稱係將陳情書於證人羅仕琪協助下轉交予環保局長等語,則改稱:應該就是把范年和的陳情書拿給新竹縣環保局的局 長或代理局長,但我不記得我有把陳情書交給被告羅仕臣本人,我有可能是交給羅仕臣的秘書等語,又於偵查中證稱: 陳情書係由我親送到環保局,送給局長或是副局長,若是羅仕臣代理局長,我就是交給羅仕臣,跟羅仕臣反應為何要繳這麼多錢,羅仕臣沒有當場回答我等語,是其證述究竟有無將范年和的陳情書交予被告羅仕臣本人,前後已不一致,且其於偵查中之上開證述亦係採假設之語氣,證稱「若是」羅仕臣代理局長,我就是交給羅仕臣等語,是尚難以僅以證人羅仕琪上開前後不一且不甚確定之證述即為不利被告羅仕臣之認定。況乎證人羅仕琦經到本院接受交互詰問時證稱:我 當時在偵查中會有送陳情書給被告羅仕臣時有無約時間等證述,是因為我自己以為這樣子就沒有事了,因為我為了這個事情,我只是選民服務,害我跑法院、跑調查局去了3趟以 上,我覺得很煩了,確實我現在想起來是沒有碰到被告羅仕臣本人等語,是自難以證人羅仕琦之證述為不利被告羅仕臣之認定。 ㈢證人即共犯范年和固於偵查中一度證稱,寫了陳情書請羅仕琪轉交予局長等語,然證人即共犯范年和並非本人親身見聞,而係事後聽證人羅仕琦轉述,已難逕為不利被告羅仕臣之認定,況乎證人即共犯范年和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羅仕琦也 沒有很說得很明確,只說他去議會開會,順便幫我送過去,羅仕琦沒有告訴我交給誰等語,是證人范年和對於陳情書是否事後由議員羅仕琦直接轉交予被告羅仕臣亦未能清楚證述。 ㈣雖時任新竹縣環境保護局水污染防治科之承辦人員即證人林子堯、證人周峻毅均證述一般收到陳情書都會掛號,且均未經手范年和之陳請書等語,然證人即時任玖進公司駐點人員張詩吟則對於調查局詢問是否所有陳情案件都會登錄系統 並取得陳情管制編號等詢問,則證述不一定等語,並稱如 果民眾打電話到新竹縣環保局的陳情中心陳情,陳情中心 的人員就會給予一個陳情管制編號入案,並印出有管制編 號的陳情單分給負責的科室,但如果陳情是以信件寄送的 方式,就會直接分給轄區負責的承辦,可能就不會有陳情 管制編號,要再看環保局的承辦人員的處理方式等語,又證人林子堯及證人周峻毅既係對一般陳情案件之標準處理情形證述,然參酌證人張詩吟上開證述,亦難以排除就具體個案情形或因承辦人員處理方式之不同或因其他原因而致該陳情書未掛號收文。是本案就被告麥成瑋所持有之陳情書來源是否為被告羅仕臣,亦或為其他人之可能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而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依上開說明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羅仕臣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羅仕臣有何犯行,揆諸前開說明,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自應為被告羅仕臣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旭輝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 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賴瑩芳 附錄本案法條全文 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政府採購法第87條(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件 證據清單 壹、人證: 一、證人嚴志偉 ①0000000警詢:他卷㈡第1-9頁 ②0000000偵訊:他卷㈡第60-62頁反面【具結】 ②0000000偵訊:偵1591卷㈡第139-140頁=偵15673卷第33-34 頁 二、證人黃凱麟 ①0000000警詢:他卷㈡第65-75頁 ②0000000偵訊:他卷㈡第152-155頁(辯護人)【具結】 ②0000000偵訊:偵1591卷㈡第132-134頁(辯護人)=偵15673卷 第27-29頁 三、證人同案被告范年和 ①0000000警詢:他卷㈡第270-274頁反面 ②0000000偵訊:他卷㈡第295-299頁【具結】 ①0000000警詢:偵1591卷㈡第54-56頁反面=偵20089卷㈡第188 -190頁反面 ②0000000偵訊:偵1591卷㈡第81-82頁 ②0000000偵訊:偵1591卷㈡第148-148頁反面【具結】 四、證人新竹縣議會議員羅仕琦 ①0000000警詢:偵1591卷㈡第57-59頁=偵20089卷㈢第91-93頁 ①0000000警詢:偵1591卷㈡第50-53頁=偵20089卷㈢第98-101 頁 ②0000000偵訊:偵1591卷㈡第84-84頁反面【具結】 五、證人新竹縣環保局水污染防治科科長陳昌揚 ②0000000偵訊:偵1591卷㈡第80-80頁反面【具結】 六、證人新竹縣環保局局長室約僱人員張秀英 ②0000000偵訊:偵1591卷㈡第144-144頁反面【具結】 七、證人新竹縣環保局行政科收文人員張秋芸 ②0000000偵訊:偵1591卷㈡第146-146頁反面【具結】 八、證人共同被告林子弘 ①0000000警詢:他卷㈡第301-315頁(辯護人) ②0000000偵訊:他卷㈡第356-364頁【具結】(辯護人) ②0000000偵訊:偵1591卷㈡第94-95頁(辯護人) ③0000000準備:訴字卷第141-147頁(辯護人) 九、證人共同被告麥成瑋 ①0000000警詢:他卷㈢第154-171頁=偵20089卷㈡第92-108頁 ②0000000偵訊:他卷㈢第227-231頁【具結】 ①0000000警詢:偵1591卷㈡第60-76頁 ②0000000偵訊:偵1591卷㈡第96-96頁反面【具結】 ③0000000準備:訴字卷第141-147頁(辯護人) 十、證人黃憶君 ①0000000警詢:他卷㈡第172-181頁反面 ②0000000偵訊:他卷㈡第196-200頁【具結】 十一、證人楊宗國 ①0000000警詢:偵1591卷㈠第149-156頁反面 ①0000000警詢:他卷㈡第203-221頁 ②0000000偵訊:他卷㈡第268-269頁 ②0000000偵訊:偵1591卷㈡第86-88頁(辯護人) 十二、證人姜姵妤 ①0000000警詢:他卷㈢第1-11頁反面 ②0000000偵訊:他卷㈢第58-59頁 ①0000000警詢:偵1591卷㈡第37-49頁 十三、證人陳佩君 ①0000000警詢:他卷㈢第60-67頁 ②0000000偵訊:他卷㈢第91-91頁反面【具結】 十四、證人李俊福 ①0000000警詢:他卷㈢第94-104頁反面 ②0000000偵訊:他卷㈢第152-153頁【具結】 ①0000000警詢:偵1591卷㈡第14-22頁反面 十五、證人游登評 ①0000000警詢:他卷㈢第241-253頁 ②0000000偵訊:他卷㈢第281-283頁【具結】 十六、證人吳南明 ①0000000警詢:偵1591卷㈡第1-13頁 十七、證人蔡孟璋 ②0000000偵訊:偵1591卷㈡第91-91頁反面【具結】 十八、證人張詩吟 ①0000000警詢:偵20089卷㈡第195-203頁反面=偵20089卷㈢第 1-9頁 十九、證人林子堯 ①0000000警詢:偵20089卷㈢第35-45頁 二十、證人周峻毅 ①0000000警詢:偵20089卷㈢第85-88頁 貳、書證: 一、110年度新竹縣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公開招標公告:他卷㈠第121-123頁反面=286-288頁=325-327頁=他卷㈡第22-2 3頁反面=偵1591卷㈠第92-94頁=偵20089卷㈠第7-8頁反面 二、110年度新竹縣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決標公告:他卷㈠第124-126頁反面=289-290頁反面=322-324頁=他卷㈡第24-2 6頁=偵1591卷㈠第95-97頁=偵20089卷㈠第11-13頁 三、110年度新竹縣「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需求說明書、經費配置表:他卷㈡第11-12頁=84-85頁 四、110年度新竹縣「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投標須知:他卷㈡第13-21頁 五、111年度新竹縣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公開招標公告:他卷㈠第325-327頁=他卷㈡第41-42頁反面=120-121頁反面=偵 1591卷㈠第139-140頁反面=偵20089卷㈠第9-10頁反面 六、111年度新竹縣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決標公告:他卷㈠第322-324頁=他卷㈡第53-55頁反面=124-126頁反面=偵1591 卷㈠第141-143頁反面=偵20089卷㈠第14-16頁反面 七、111年度新竹縣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投標須知:他卷㈡第43-51頁=128-136頁 八、111年度新竹縣「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需求說明書:他卷㈡第52-52頁反面 九、110年度新竹縣「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歷次招標公告之所有廠商電子領標紀錄:他卷㈡第92頁=偵1591卷㈠第134 頁=偵20089卷㈠第18頁 十、111年度新竹縣「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歷次招標公告之所有廠商電子領標紀錄:他卷㈡第127頁=偵1591卷㈠第13 5頁=偵20089卷㈠第19頁 十一、林子弘與麥成瑋之LINE對話紀錄:他卷㈡第262-262頁反面 十二、范年和之陳情書翻拍照片:他卷㈡第276頁=偵20089卷㈠第1 27頁=偵20089卷㈡第129頁=偵20089卷㈢第11頁 十三、林子弘與麥成瑋之LINE截圖及對話紀錄:他卷㈡第277-279 頁他卷㈢第198-200頁 十四、吳文男109年7月21日函:他卷㈡第280頁=336頁=偵1591卷㈠ 第144頁=偵20089卷㈠第149頁反面=偵20089卷㈡第218頁=偵 20089卷㈢第24頁 十五、吳文男養豬場水電用量紀錄:他卷㈡第281頁=337頁=偵200 89卷㈠第150頁=偵20089卷㈡第130頁=219頁=偵20089卷㈢第2 5頁 十六、吳文男畜牧場單位基本資料查詢:他卷㈡第284頁=339頁 十七、畜牧場(飼養場)查詢資料:他卷㈡第287頁=偵1591卷㈠第66 頁 十八、房屋租賃契約書:他卷㈡第288-291頁 十九、陳情書公文查詢結果:他卷㈢第203頁=偵20089卷㈠第123頁 =偵20089卷㈡第208頁=偵20089卷㈢第14頁 二十、吳文男養豬場水汙染防治費申報資料、申報書暨審核報告書:他卷㈢第206-207頁=偵20089卷㈠第156頁反面-157頁= 偵20089卷㈡第136頁反面-137頁 二一、本院111年聲搜字第634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玖進公司駐 局人員辦公座位):他卷㈢第348-354頁 二二、本院111年聲搜字第634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羅仕臣):他卷㈢第000-000-0頁 二三、本院111年聲搜字第634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玖進公司):他卷㈢第360-365頁 二四、本院111年聲搜字第634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麥成瑋、姜 佩妤):他卷㈢第366-371頁 二五、本院111年聲搜字第634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麥成瑋):他卷㈢第372-377頁 二六、本院111年聲搜字第634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游登評):他卷㈢第378-383頁 二七、本院111年聲搜字第634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黃凱麟):他卷㈢第384-389頁 二八、本院111年聲搜字第634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嚴志偉):他卷㈢第000-000-0頁 二九、本院111年聲搜字第634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范年和):他卷㈢第405-410頁 三十、本院111年聲搜字第634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俊福):他卷㈢第728-433頁 三一、林子弘與麥成瑋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1591卷㈠第2 4-27頁 三二、調查局調查報告:他卷㈠第2-5頁=196-199頁反面 三三、新竹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282、3298、6315、6597、6686號起訴書:他卷㈠第156-183頁=210-228頁 三四、調查局調查報告:他卷㈠第249-252頁反面 三五、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110年2月26日調廉壹字第11031507640號書函暨110年度新竹縣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公 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投標資料等:他卷㈠第291-310頁 反面=偵1591卷㈠第104-113頁 三六、調查局調查報告:他卷㈠第328-331頁反面 三七、林子弘與楊宗國之LINE對話紀錄:他卷㈡第249-257頁反面 三八、林子弘與楊宗國之LINE截圖及對話紀錄:他卷㈡第265-266 頁反面 三九、林子弘與姜姵妤之LINE對話紀錄:他卷㈡第322-322頁反面 四十、林子弘與姜姵妤之LINE對話紀錄:他卷㈡第353頁 四一、調查局調查報告:偵1591卷㈠第158-164頁反面 四二、調查局調查報告:偵1591卷㈠第168-171頁 四三、調查局調查報告:偵1591卷㈠第175-178頁反面 四四、新竹縣環保局110年度新竹縣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送件明細表暨相關資料:偵20089卷㈠第23-52頁 四五、新竹縣環保局111年度新竹縣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送件明細表暨相關資料:偵20089卷㈠第53-103頁 四六、吳文男養豬場裁處資料:偵20089卷㈠第124頁反面 四七、吳文男畜牧場許可證申請歷程資料:偵20089卷㈠第147頁反面-148頁反面=偵20089卷㈡第220頁反面-221頁 四八、吳文男畜牧場汙水檢測申報表:偵20089卷㈠第151頁反面- 155頁反面 四九、110年度新竹縣向海致敬-海岸清潔計畫合約書:偵20089 卷㈡第116-117頁 五十、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2871號、112年度偵字第2933 號、113年度偵字第113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訴字卷第171-176頁 五一、新竹縣政府113年2月22日府行研字第1130007742號函及說明:訴字卷第179-182頁 參、物證 一、羅仕臣之行動硬碟1個(WD 黑)、行動硬碟1個(ADATA 黑)、 OPPO手機1支(含電源線):112年度院保字第920號扣押物品 清單,訴字卷第43頁 二、麥成瑋之畜牧場資料列表1張、吳文男畜牧場水汙染防治許 可證申請文件1本、吳文男畜牧場許可證資料1本、吳文男畜牧場廢汙水檢測申報資料2本、吳文男畜牧場裁處資料1本、吳文男畜牧場許可證申請歷程資料2張、陳述意見通知書及 補正通知書函文2張、吳文男畜牧場陳情書資料1本、吳文男畜牧場稽查資料1本、吳文男畜牧場水汙染防治費申報資料1本、交辦文件1本、畜牧業作業流程3張、遠東新世紀公司申請文件審查表1本、詹尹淳座位電腦資料光碟1張:112年度 院保字第919號扣押物品清單,訴字卷第47-48頁 三、麥成瑋之小米手機1支、桌機資料光碟1片、簽呈6本、簽呈6本、簽呈6本、簽呈6本、簽呈6本、簽呈6本、簽呈6本、簽 呈4本、款項明細列印資料1本、文件資料1本、零用金6本、零用金6本、零用金6本、零用金6本、零用金6本、零用金1 本、隨身硬碟1個(陳佩君)、隨身硬碟1個(姜姵妤)、隨身硬碟2個(麥成瑋)、存摺3本(玖進台新)、存摺2本(玖進企銀) 、存摺1本(麥成瑋中信)、存摺2本(麥成瑋台灣):112年度 院保字第905號扣押物品清單,訴字卷第51-5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