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5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宇林
上列被告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偵字第1047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陳婉婷-千岳領航」應更正為「陳婉婷」、「千岳領航」、第14行犯意應補充為「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證據增列「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及審判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金訴卷第26、32-33、36-37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足供參照。
㈡、綜觀被告前案記錄,本件應為其參與本案犯罪組織後首次從事詐欺犯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揆諸前開判決意旨,其所犯各罪間行為局部重疊合致,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及所屬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惟因遭員警逮捕而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前揭罪刑,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減刑,惟被告此部分犯行,已從一重之刑法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是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不顧政府近來嚴加查緝詐欺犯罪,僅為求一己私利擔任面交車手,助長詐騙歪風,影響社會治安及經濟交易秩序,所為實值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態度,兼衡其自承教育程度為五專休學,案發時無業,未婚,無未成年子女,羈押前與朋友同住,暨本件犯罪動機、情節、未造成被害人進一步財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之說明: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於本院訊問時供承無訛(見本院金訴卷第26-27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問:如何領薪水?)我還沒有領到等語(見偵卷第84頁),其本件犯行因遭員警當場逮捕而不遂,遍查卷內亦無證據足認其因本件犯行而獲有任何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提起公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林涵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0478號
被 告 乙○○ 男 1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路00○00
號
居苗栗縣○○鎮○○路00號
(現於法務部○○○○○○○○羈押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余嘉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不詳時間,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介紹加
入所屬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名稱為「V-2」之3人以上以實
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
團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成員中有未滿18歲
之人),擔任自被害人處取得詐欺款項之面交車手角色,並
以每日薪水新臺幣(下同)3000元作為報酬。緣本案詐欺集
團某姓名年籍不詳之其他成員已先於民國112年4月13日以通
訊軟體LINE暱稱「陳婉婷-千岳領航」向甲○○佯稱可經由群
組內老師操作佈局投資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112年5月
11日起至同年5月26日止臨櫃匯款共計600萬元至本案詐欺集
團指定銀行帳戶,及於112年6月6日,在新竹縣○○鄉○○路00
號前交付現金950萬元予不詳成年男子,以作為投資款項;
嗣乙○○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
本案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復向甲○○表示要以
現金交易云云,並由甲○○接受Telegram群組「V-2」之不詳
詐騙集團成員指揮,於112年6月27日8時15分許,至新竹縣○
○鄉○○路000○000號統一新新豐門市內向甲○○收取400萬元(
甲○○已察覺有異報警處理,配合警方交付警方預備之假鈔)
,旋為在場埋伏之警方逮捕而未遂。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有於上開時、地向被害人甲○○收錢、開立收據之事實。 2 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被害人於前揭時間遭上開手法詐騙,嗣發現受騙,佯裝交付400萬元給被告之事實。 3 職務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害人報案資料、員警密錄器譯文、扣案物品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 4 被害人與詐騙集團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匯款申請書 佐證被害人遭詐騙過程之事實。 5 蒐證影像及翻拍照片、被告扣案工作手機內群組對話翻拍照片 佐證被告於上開時、地,向被害人收取400萬元詐欺款項之事實。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
條第2項之洗錢未遂罪嫌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
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被告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
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又扣案物
品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之
。請審酌被告應訊時之回答內容與詐欺集團「教戰守則」(
扣案物-編號10)大致相符,足認其毫無悔意,請從重量刑
,以示警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檢 察 官 陳 興 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許 戎 豪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備註 1 欣誠投資公司工作證(乙○○) 2張 2 和鑫投資證卷部工作證(乙○○) 1張 3 Financial and Foregin Affairs工作證(乙○○) 1張 4 聚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乙○○) 1張 5 個人章 1顆 6 公司章(欣誠投資) 1顆 7 欣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金收款收據 1張 8 智慧型手機: 玫瑰金Iphone7 1支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0 9 智慧型手機: 淺藍色Redmi 1支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0 智慧型手機: 金色Iphone6S Plus 1支 門號:+0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 源通投資有限公司空白現金收款收據 3張 12 欣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空白現金收款收據 11張 13 空白現金收款收據 3張 14 現儲憑證收據(和鑫投資證券部) 3張 15 現金存款憑證收據(聚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4張 16 六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金收款收據 3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