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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潘韋廷華澹寧黃翊雯

  • 當事人
    歐特儀股份有限公司王家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98號 原 告 歐特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瑞英 訴訟代理人 吳君瑋 被 告 王家閎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11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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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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