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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9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潘韋廷華澹寧黃翊雯

原告
歐特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瑞英
訴訟代理人
吳君瑋
被告
王家閎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11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黃翊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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