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潘韋廷、華澹寧、黃翊雯
- 當事人歐特儀股份有限公司、王家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98號 原 告 歐特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瑞英 訴訟代理人 吳君瑋 被 告 王家閎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11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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