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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7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黃美盈蔡玉琪李建慶

原告
草大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監察人
李文彬
訴訟代理人
羅名威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裕文律師
被告
江慶鐘

張嘉麟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無任何書面或言詞之答辯。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2人被訴背信一案,業據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365號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而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李建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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