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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94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江宜穎

原告
宋德義
原告
陳舜銘
被告
黃智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3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即民國112年7月17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則提出112年8月6日陳報狀聲明拒絕賠償上開款項等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智宏被訴妨害名譽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31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既經諭知無罪之判決,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宜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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