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45號
- 原告
- 楊文翔
- 被告
- 黃宥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竹交簡字第3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45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竹交簡字第3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