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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8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馮俊郎王子謙王怡蓁

原告
洪寶珠
原告
洪欣琳
原告
高星媛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高珠欽
原告
高珠欽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被告
邱奇昇
被告
陳瑞元
被告
宏鑫運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浤
被告
瑞元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元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6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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