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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05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黃沛文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文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裁定如下:

主文

陳文裕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由

一、被告陳文裕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加重竊盜犯罪嫌疑重大,且其前有多項竊盜前科,於民國112年7、8月間亦因涉侵入住宅竊盜、侵入住宅等罪嫌經本院判決有罪,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竊盜、加重竊盜犯罪之虞,為維護民眾居住安寧及財產安全,亦有羈押之必要性,爰於民國113年9月5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案已於113年10月17日辯論終結,並於113年11月7日就被告此部分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毀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茲本院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13年11月19日再次訊問被告後,認其所涉前揭加重竊盜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竊盜、加重竊盜犯罪之虞,為維護社會治安,自應認原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屬存在,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對被告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替代,爰裁定被告自113年12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056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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