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4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范嘉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20號),本院改依通常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范嘉晏與告訴人林子琪係鄰居關係,雙方因細故發生爭執,范嘉晏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31日15時30分許,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新竹市○區○○路000巷0號1樓之社區大廳內,對林子琪辱罵:「瘋女人」、「賤女人」等語,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公然侮辱案件,聲請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照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亭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