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124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盛維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31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件)所載,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案起訴(繫屬於本院日期為民國113年11月1日)後,業於114年4月12日死亡一節,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則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3189號
被 告 陳盛維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盛維與郭家宇有細故恩怨,其於民國113年4月28日23時40
分許,因不滿郭家宇在通訊軟體LINE上對其嗆聲要斷其手腳
,聽聞郭家宇在新竹市北區延平路一段159巷內,遂基於毀
損之犯意,持石塊砸向郭家宇停於巷內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致左後車窗產生裂痕,而喪失其美觀之通常效
用。嗣郭家宇報警處理及調閱監視器等資料,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郭家宇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盛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郭家宇、證人張嘉軒、陳宗佑等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
,並有現場照片6紙等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陳盛維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周 文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 以 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