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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045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黃美盈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志昱
選任辯護人
廖沅庭律師

彭首席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1127號、第12074號、第16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 號研討結果同此結論)。

二、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14年3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判,茲因本案卷證繁雜,被害人人數眾多,爰延長宣判期日,訂114年4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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