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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更一字第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46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魏瑞紅楊麗文曾耀緯

                 113年度金訴字第104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4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49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99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00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01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02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37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39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資鑫
選任辯護人
孫逸慈律師(114年10月27日解除委任)
選任辯護人
羅國斌律師
被告
吳沂芳
被告
王世吉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江致莛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謝博戎律師
被告
張凱翔
選任辯護人
何俊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8359、16758、16756、16757、16759、17890、17888、17887、17889號、114年度偵字第2492、24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資鑫、吳沂芳、王世吉、張凱翔,均無罪。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按所謂相牽連案件,係指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之情形,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項、第7條第1、2款定有明文。經查,本案中之113年度金訴更一字第3號案件,係於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73號案件(下稱前案,業已判決)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其餘113年度金訴字第1146號等10案件,則是在113年度金訴更一字第3號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前陸續追加起訴,就各該追加起訴犯罪事實觀之(詳後述),符合上開相牽連案件追加起訴之規定,又基於訴訟經濟考量,本院因此就本案共11件追加起訴案件為合併審理。

二、113年度金訴更一字第3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載犯罪事實,與被告張資鑫顯無關連,業經檢察官以113年8月19日補充理由書表示為贅載事項,其相關連證據亦屬贅載(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21卷第137頁)。證據部分,

出證(本院金訴更一卷一第173頁)。

貳、實體部分:

一、追加起訴犯罪事實略以

㈠、113年度金訴更一字第3號(113年度偵字第8359號,被告張 資鑫):被告張資鑫(綽號:白董)、錢昱叡(本院通緝中,另行審結)、陳奕綸、林偉群(上2人業經本院以上開前案判處罪刑在案)等4人為主持、操縱及指揮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首謀,陳奕綸負責提供帳戶、指揮控制人頭帳戶之成員與提款成員(下稱車手)間之聯繫,並兼收取贓款及洗錢;林偉群負責向車手上手(下稱車手頭)取款後,依陳奕綸之指示,前往台北車站附近,將贓款交給被告張資鑫與錢昱叡2人洗錢。其等4人主持所屬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下稱詐欺集團),而與其他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以投資獲利、穩賺不賠等詐騙方式,詐騙附表1-1至1-11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致各該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匯款至上開附表各編號所示第一層人頭帳戶後,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立即將贓款層轉至第三層或第四層人頭帳戶內,其中有提領現金部分,則最終均由詐欺集團成員交予林偉群,林偉群再依陳奕綸之指示,前往台北車站附近,將贓款交給被告張資鑫、錢昱叡洗錢,以隱匿犯罪所得。

㈡、113年度金訴字第1046號(113年度偵字第16758號,被告吳沂芳);114年度金訴字第199號(113年度偵字第17890號,被告張資鑫、張凱翔):被告張凱翔(張資鑫之弟)、李振瑋(已歿)與被告張資鑫、陳奕綸均為主持、操縱及指揮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首謀。被告吳沂芳(張資鑫配偶)於111年中旬開始,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上開詐欺集團,擔任帳戶匯款成員,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被告吳沂芳提供自己所有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下稱吳沂芳帳戶)、陳鑫元提供自己所經營之永鉅國際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下稱永鉅帳戶)交給詐欺集團使用。詐欺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向附表2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匯款至如附表2所示之第一層人頭帳戶後,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立即將贓款層轉至如附表2所示之第三層帳戶即永鉅帳戶。嗣李振瑋透過陳奕綸要求陳鑫元匯款新台幣(下同)195萬元至被告張資鑫所提供之第四層帳戶即被告吳沂芳帳戶,再由被告張凱翔於附表2所示之時間,在第一銀行南屯分行,臨櫃提領190萬元交給被告張資鑫,被告張資鑫復於附表2所示之時間,以網路分別轉出3萬元與2萬元。被告張資鑫再持上開190萬元現金,前往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購買美金,再用美金向不詳幣商購買虛擬貨幣。

㈢、113年度金訴字第1047號(113年度偵字第16756號,被告王世吉);114年度金訴字第200號(113年度偵字第17888號,被告張資鑫);114年度金訴字第337號(114年度偵字第2492 號,被告張凱翔):被告王世吉於111年中旬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上開詐欺集團擔任帳戶匯款成員,並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由被告王世吉提供自己所有之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下稱王世吉帳戶)交給詐欺集團使用。詐欺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向附表3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匯款至如附表3所示之第一層人頭帳戶後,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即將贓款層轉至第三層帳戶即永鉅帳戶。李振瑋即透過陳奕綸要求陳鑫元於附表3所示時間,匯款200萬元至被告張資鑫所提供之被告王世吉帳戶。被告張資鑫再指示被告張凱翔於附表3所載之時、地,以臨櫃或持卡提領方式,將上開200萬元提領後交給張資鑫,被告張資鑫遂前往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購買美金,用美金向不詳幣商購買虛擬貨幣。

㈣、113年度金訴字第1048號(113年度偵字第16757號,被告王世吉);114年度金訴字第202號(113年度偵字第17889號,被告張資鑫、張凱翔)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向附表4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匯款至如附表4所示之第一層人頭帳戶後,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即將贓款層轉至如附表4所示之第四層帳戶即永鉅帳戶;劉家菁另依陳奕綸之指示,於附表4編號2第三層劉家菁帳戶所示之時間,匯款20萬元至永鉅帳戶。李振瑋透過陳奕綸要求陳鑫元自永鉅帳戶分別匯款170萬元及105萬元(共計275萬元)至被告張資鑫所提供之被告王世吉帳戶。被告張資鑫再指示被告張凱翔臨櫃提領上開275萬元後交給被告張資鑫,被告張資鑫遂前往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購買美金,再用美金向不詳幣商購買虛擬貨幣。

㈤、113年度金訴字第1049號(113年度偵字第16759號,被告吳沂芳);114年度金訴字第339號(114年度偵字第2491號, 被告被告張資鑫);114年度金訴字第201號(113年度偵字 第17887號,被告張凱翔):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向附表5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匯款至如附表5所示之第一層人頭帳戶後,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即將贓款層轉至如附表5所示之第四層帳戶即永鉅帳戶。嗣李振瑋透過陳奕綸指示陳鑫元自永鉅帳戶匯款120萬元至被告張資鑫所提供之被告吳沂芳帳戶,復由被告張凱翔於附表5所示時間,在第一銀行南屯分行,臨櫃領出120萬現金交給被告張資鑫,由被告張資鑫前往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購買美金,再用美金向不詳幣商購買虛擬貨幣,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騙所得之去向與所在。

㈥、因認被告張資鑫、被告張凱翔均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操縱及指揮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吳沂芳、被告王世吉均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按追加起訴書中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罪名部分,均經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更正如上述,本院金訴更一卷一第550頁)。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此觀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亦有明文規定。且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且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參照)。次按具有共犯關係之共同被告之自白或其他不利於己之陳述,或以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述,縱與待證事實完全相合,與被告之自白相同,均受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之規範拘束,其供述或證詞須有補強證據為必要,藉以排斥推諉卸責、栽贓嫁禍之虛偽陳述,從而擔保其真實性。所謂補強證據,固不以證明該犯罪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又刑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係為訴訟經濟等原因,由檢察官或自訴人合併或追加起訴,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成,其間各別被告及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若共同被告具有共犯關係者,雖其證據資料大體上具有共通性,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犯犯罪之證據,然為保障其他共犯之利益,該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外,且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得專憑該項陳述作為其他共犯犯罪事實之認定,即尚須以補強證據予以佐證,不可攏統為同一之觀察,此所謂其他必要證據,應求諸於該等共犯自白以外,實際存在之有關被告與犯罪者間相關聯之一切證據,殊不能逕以共犯之自白相互間作為證明其中一共犯所自白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105號、113年度台上字第58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張資鑫、張凱翔、吳沂芳、王世吉(下稱被告張資鑫等4人)涉犯上開罪嫌,係以附件1至附件5所示之證據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張資鑫等4人均堅決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如下:

㈠、被告張資鑫辯稱略以:我不認識陳奕綸、錢昱叡、林偉群,洪彩珊等人我也都不認識,我沒有去台北收過附表1-1至1-11所載之金錢,完全沒見過陳奕綸,我本身是經營電腦公司,做虛擬貨幣也很久了,做泰達幣買賣,之前的買賣都是跟花蓮市代會主席李振瑋交易,我只跟他交易,他都是匯款給我,沒有見面收現金;張凱翔領給我的錢都是李振瑋跟我買泰達幣的錢,李振瑋有給我他的錢包,我有打幣給他,我自己因為信用瑕疵,所以會用我太太吳沂芳、員工王世吉的帳戶,李振瑋是花蓮市代會主席,所以我不會把他跟詐欺集團聯想在一起,而且李振瑋都是用他自己的帳戶打錢給我,錢匯進來之後,我們就去提領透過美金帳戶買美金,之後買虛擬貨幣再打幣給李振瑋。111年9月23日這天我沒有回幣給李振瑋,因為我發現李振瑋提供永鉅帳戶給詐欺集團收款,所以我跟他吵架了,我們當下有講好釐清後才會把錢還給他,我否認犯罪等語。

㈡、被告吳沂芳辯稱略以:我的帳戶是我先生張資鑫在使用,我沒有經手,我只知道張資鑫與花蓮市代表有做虛擬貨幣,後來該代表把帳戶給詐欺集團使用,我先生發現後才沒有繼續跟他做,我先生是正常做生意,所以我提供帳戶給他使用,我們都是受害者,我否認犯罪等語。

㈢、被告王世吉辯稱略以:我是張資鑫的員工,一開始將帳戶交給張資鑫使用是要做網拍,是在露天賣3C產品,是賣公司的產品,已經交付很久了,交出之後張資鑫用我的帳戶做什麼事情我都不知道,第一銀行的存提、匯款都不是我去做,我交出存摺、提款卡、密碼,也有網銀帳號、密碼,張資鑫有跟我說要做虛擬貨幣交易,要用我帳戶綁定交易所,應該已經有5、6年了,我自己沒有參與,張資鑫是正常做生意,我在他的公司上班快10年了,目前還在任職中,我否認犯罪等語。

㈣、被告張凱翔辯稱略以:我是幫我哥哥張資鑫跑銀行,我知道他在做虛擬貨幣,我自己沒有做,我知道我領的錢是買虛擬貨幣的錢,至於買賣虛擬貨幣的數量、金額、對象我都不清楚,我否認犯罪等語。

五、經查:

㈠、就犯罪事實一、㈠113年度金訴更一字第3號部分,追加起訴意旨所提如附件1 所載之證據,固能證明附表1-1至1-11所示之被害人遭詐欺集團詐騙後所匯款項各層轉、提領之事實,然提領後之金錢,究是否如追加起訴意旨所指,均由林偉群依陳奕綸之指示,在台北車站附近交給被告張資鑫,則有待審究?查:

⒈證人陳奕綸於歷次警詢、偵訊之證述:林偉群買幣的對象是「錢錢」,真實姓名我不清楚(偵字14604卷一第42頁反面);林偉群買幣的對象我不清楚(偵字10473卷第7頁反面);林偉群把錢交給「白董」或者「錢錢」,「白董」張資鑫我沒見過(經檢察官提示被告張資鑫相片予陳奕綸指認,陳奕綸回稱:不認識,偵字14604卷一第50頁反面、偵字11837卷第11-14頁);我的上游幣商是白董張資鑫,他有提供2個帳戶給我,吳沂芳跟王世吉帳戶,是我叫陳鑫元匯錢過去,我要跟張資鑫買幣,我們一直都是用匯款方式給他,交易維持蠻長一段時間等語(偵字10580卷第12-15頁)。可見證人陳奕綸先是證述不認識被告張資鑫,嗣又改口稱被告張資鑫為其上游幣商,證述前後不一,且縱有向被告張資鑫買幣一事,其交易模式亦一直都是以匯款為之,並非追加起訴意指所指之由林偉群在台北車站附近交付現金。

⒉證人林偉群於歷次警詢、偵訊之證述:我虛擬貨幣都是向錢昱叡、張資鑫等2人場外交易購買的,跟他們我是用電話連繫,確認好金額跟數量後再面交,待金額確認後,他們會出幣到洪彩珊的錢包地址,大約一個禮拜就會向他們購買1次,每次買3-5萬顆USDT不等,見過張資鑫1次,張資鑫的電話我刪掉了,因為之前交易的不太愉快(偵字14604卷一第56頁反面、第58頁);我拿了廖允齊跟我買幣的錢之後,去台北車站附近將錢交給錢昱叡或張資鑫買幣(他字2130卷第5-7頁);我只知道向廖允齊收錢之後,錢就拿去交給「白董」或者是「錢錢」,陳奕綸知道我把錢交給他們,後續買賣虛擬貨幣的部分我不清楚,我沒有跟他們問買賣虛擬貨幣的詳細內容,我只是和呈公司掛名負責人,每月領薪而已,我不知道陳奕綸跟「白董」、「錢錢」的關係如何,我向廖允齊收到錢後會跟陳奕綸回報,陳奕綸會幫我約「白董」或者「錢錢」講說要交錢都約去台北車站,我不會主動連繫「白董」或者「錢錢」,我都是聽從陳奕綸指示(偵字14604卷一第63-66頁);張資鑫、錢昱叡是陳奕綸介紹的,陳奕綸叫我把錢拿給他們,有時候是陳奕綸跟他們聯絡,有時候是我聯絡,在約定時間地點把錢拿過去等語(偵字11841卷20-21頁)。證人林偉群於偵查中雖然始終證稱係依陳奕綸之指示拿錢到台北車站附近跟被告張資鑫買幣,然此買幣方式與上開證人陳奕綸於偵查中證稱都是以匯款方式買幣之說法,並不相符,證人林偉群此部分證述之真實性已有可疑。

⒊嗣證人林偉群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略以:我基本上都是去台北車站把錢拿給張資鑫的助理「小豪」,我不知道「小豪」的本名,我剛接和呈公司負責人時,陳奕綸帶我去台中某個地方跟張資鑫見過1次面而已,陳奕綸介紹說張資鑫是幣商,後續我只是像打工人一樣,接收陳奕綸的訊息去交款、收款,「小豪」也是陳奕綸去接洽,「小豪」當時也跟我說他是張資鑫的助理,後續打幣的事就跟我不相關,我沒有親自面交現金給張資鑫,跟張資鑫見面那1次,張資鑫沒有跟我介紹「小豪」是他的助理,我是聽陳奕綸說「小豪」是張資鑫的助理,我是111年10月登記為和呈公司的負責人之後,才開始跟張資鑫買泰達幣等語(金訴更一卷二第67-78頁)。已改口證稱現金交付的對象是被告張資鑫的助理「小豪」不是被告張資鑫本人,至於所稱「小豪」其人為被告張資鑫助理乙情,亦是經由證人陳奕綸告知。

⒋證人陳奕綸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上游幣商是李振瑋找的,我沒有跟張資鑫接洽,李振瑋跟張資鑫買幣是用匯款的,我沒有跟張資鑫聯絡或碰面過,(你曾經帶林偉群跟張資鑫見過面?)林偉群記錯了,我不認識張資鑫,111年9月17至22日期間,張資鑫說和呈公司打過去的帳款有問題,說我們帳戶在接人家詐騙的錢,有1筆390萬元的糾紛,李振瑋就說改用現金交付,請林偉群拿現金過去,林偉群交付的對象是張資鑫的助理,現金交易就只有1次,應該也是在9月24日至26日之間,地點在火車站還是麥當勞我不知道,之後就完全沒有面交了,在111年9月23日之前我們都是用匯款的,從來沒有現金交易,我都是透過李振瑋跟張資鑫做生意,先把錢打給李振瑋個人帳戶,李振瑋再打錢給張資鑫,直到銀行不讓李振瑋用,才透過永鉅公司跟另1家公司匯錢給張資鑫等語(金訴更一卷二第78-86、114年8月5日審判筆錄第4-18頁)。證人陳奕綸仍證稱沒見過被告張資鑫,與被告張資鑫的交易都是透過李振瑋以匯款為之,縱曾有1次面交現金交易之情形(111年9月24日至9月26日期間某日),亦是交給所謂張資鑫的助理,而非被告張資鑫本人。

⒌綜上,證人陳奕綸與林偉群所為證述部分並不一致,且所證述與被告張資鑫或張資鑫助理「小豪」交易等過程,都是由李振瑋處得知,而非其等明確知悉或親身經歷。縱證人陳奕綸上述有1次面交現金為真,然依據附表1-1至1-11之記載,追加起訴意旨所指證人林偉群收受現金後前往台北車站附近交付給被告張資鑫之日期,也無一是在證人陳奕綸所證述之111年9月24日至9月26日期間。113年度金訴更一字第3號追加起訴意旨既認被告張資鑫與證人陳奕綸、林偉群為共犯關係,但此2位共犯上開證述,不僅難認被告張資鑫主觀上與其2人有何犯意聯絡,更不足證明、亦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張資鑫有所指之11次向證人林偉群收受贓款之行為。

㈡、就犯罪事實一、㈡至㈤追加起訴意旨部分,追加起訴意旨所提如附件2至附件5 所載之證據,固能證明附表2至附表5所示之被害人遭詐欺集團詐騙後所匯款項各層轉、提領之事實,而被告張資鑫等4人對於此客觀事實亦均不爭執,故此部分均首堪認定。本案應審究者為被告張資鑫等4人是否明知匯入附表2、3第4層帳戶及匯入附表4、5第5層帳戶內的錢是詐欺而來的錢?

⒈查依附表2至附表5所示被害人遭詐騙匯款之時間為111年9月19日至9月22日期間,嗣詐欺集團透過陳鑫元以永鉅帳戶於9月21日匯120萬元至吳沂芳帳戶、匯105萬元、170萬元至王世吉帳戶,於9月23日匯195萬元至吳沂芳帳戶、9月22日匯200萬元至王世吉帳戶。被告張資鑫辯稱所匯入各筆金額是李振瑋向其購買泰達幣之款項,其中9月21日匯入款項部分,被告張資鑫業提出已打幣給李振瑋之相關資料資為佐證(被證6至被證17),至於9月22日、23日所匯入之共395萬元款項部分,被告張資鑫供稱因對匯入款項來源有疑而扣下未打幣給李振瑋等語,此與證人陳奕綸、林偉群上開證述相符。

⒉而被告張資鑫辯稱不認識陳奕綸、林偉群,證人陳奕綸亦證稱是透過李振瑋跟被告張資鑫買幣,則被告張資鑫與李振瑋交易之過程中,是否可得知李振瑋所指示匯入之金錢是詐騙而來?此部分之事實,應由公訴人負提出積極證據以證明之。查公訴人雖提出被告張資鑫(軟Q)與李振瑋之TELEGRAM「花」群組111年8月2日至同年月8月23日之對話紀錄(金訴更一卷3第445-545頁、金訴199卷第191-211頁),以證明被告張資鑫有追加起訴意指所載之犯行。而被告張資鑫亦提出更完整之「花」群組111年7月14日至同年9月24日之對話紀錄(被證30、被證121至被證124),由對話內容略知:

⑴李振瑋於111年7月14日與被告張資鑫對話初始,即表示會用自己擔任負責人的開發公司帳上款打款給被告張資鑫以購買U,每日交易量預計0000-0000,也請被告張資鑫每日報價,預計20日過後開始交易,並告知律師會幫忙擬定買賣虛擬貨幣合約書以保障雙方,被告張資鑫同時亦跟李振瑋要和呈公司之統編(金訴更一卷附件卷第69頁);隔日111年7月15日被告張資鑫即將被告吳沂芳等人的帳戶報給李振瑋以綁定,被告張資鑫並叮囑「這都是自己人的帳戶,要麻煩確保資金安全」,李振瑋乃回稱「跟老闆報告,在收款之前都會跟客人落實律師要求的每一個步驟,先不說保障您的資金安全!我也得保障我自己的安全,我身分敏感,我也得顧好我自己!才能走更長的路」,嗣於同年月18日,李振瑋再傳送和呈公司於111年7月14日與律師慶啟人擔任代表人之拉斐爾諮詢顧問有限公司簽立委託內容為「諮詢反洗錢相關服務」之委任契約書予被告張資鑫等情,有對話紀錄在卷可按(上開附件卷第70-71、78頁)。以李振瑋時任花蓮市代會主席之身分,又明白表示會以自己擔任負責人之和呈公司名義匯款給被告張資鑫,且又出示上開委託書強調自己有法律風險之預防,凡此種種作為,一般人處於與被告張資鑫相同之情形,應該都不會有與李振瑋交易是在做違法行為之認知,本院認被告張資鑫亦然。

⑵其後自111年7月19日至同年月29日期間,李振瑋均是以和呈公司名義匯款或手機轉帳至被告張資鑫所提供之銀行帳戶,被告張資鑫即回打相對應之泰達幣至李振瑋指定之錢包(末4碼7tWD,證人陳奕綸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李振瑋也是用這個錢包打幣給伊,本院114年8月5日審判筆錄第17頁)(附件卷第83-136、141-225頁);嗣111年7月26日因新聞報導要鎖定高額帳戶查稅,李振瑋即在群組內表示要改用其個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匯款(附件卷第128-129、134頁),故自111年8月1日至同年月19日止李振瑋改以自己名義匯款至被告張資鑫指定的帳戶以購買泰達幣(附件卷第241、269-282、285-287頁),期間陳鑫元亦於111年8月18日以永鉅帳戶匯款至被告張資鑫所指定之張峻華銀行帳戶(附件卷第283頁)。而於上述李振瑋向被告張資鑫購買泰達幣的對話過程中,並無任何可疑為違法或違反常情之對話,甚至有李振瑋要求隔日中午要買幣時,被告張資鑫回稱:機會不高(附件卷第118、369頁)之情形,可見被告張資鑫並不是一定有幣可以賣給李振瑋,若被告張資鑫係如追加起訴意旨所指是在配合隱匿詐騙所得為洗錢行為,豈有可能有此拒絕之反應。

⑶李振瑋於改使用其個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後,曾於群組上詢問要怎麼跟銀行解釋被告張資鑫這方的大額收款?被告張資鑫則回稱:說跟我們配合虛擬貨幣,可以照會台中文心分行等語(附件卷第367頁),足見被告張資鑫並無違法心虛之情。再者,依對話紀錄可知,111年8月2日發生李振瑋匯入的錢被銀行扣下的問題時,被告張資鑫除了表示要問銀行外,當日打給李振瑋的泰達幣亦僅給予銀行已經放行的匯款相對應泰達幣,並說明「先回這數,這2天解開,再將90的U補上」,嗣因李振瑋的請求,並保證是用他本人的帳戶、人也不會跑,被告張資鑫才應允補上其他泰達幣,並稱這種情形是銀行圈存封控,幾天就解開了,並請李振瑋「要愛惜我們帳戶,我們後段出問題很麻煩,我們的帳戶都培養差不多20年了」(金訴更一卷一第449-501頁)。被告張資鑫若知悉李振瑋所匯入的款項是涉及違法,豈有可能於錢仍在銀行扣留未放行的情況下,先給予相對應的泰達幣?又豈有可能繼續提供自己配偶、親近家屬及任職已久之員工帳戶,充作李振瑋違法洗錢人頭帳戶之用。

⑷又雖其後李振瑋所匯入之款項仍有數次遭銀行圈存封控之情形,然嗣後被扣的款項都有陸續解開,此觀對話紀錄可知(附件卷第385-397頁),足見各該匯款於斯時,客觀上觀之並無疑為不法之情事,且於銀行已放行之情況下,又豈能苛責被告張資鑫有知悉匯款涉及違法之可能。被告張資鑫供稱因圈存次數變多,直到111年9月23日經詢問朋友後才知道李振瑋以永鉅公司匯入的款項為贓款,並因此扣下395萬元未回幣給李振瑋等情,除有對話紀錄足以佐證外(附件卷第431-437頁),亦足見被告張資鑫對於李振瑋所匯入款項來源的正當性甚為重視,否則其何須私下對外查證,且聽聞有可疑之後,未向李振瑋查證或待李振瑋說明,即馬上停止與李振瑋之交易,而寧願放棄李振瑋此大額交易的客戶。

⒊綜上各情,不僅難以「花」群組之對話而為不利被告張資鑫之認定,再參以證人陳奕綸、林偉群上開無法證明被告張資鑫與其2人所組詐欺集團有共犯關係之證述,本院認犯罪事實一、㈡至㈤所指被告張資鑫犯行部分,均屬不能證明。準此,則追加起訴意旨所指與被告張資鑫為共犯關係之被告吳沂芳、王世吉、張凱翔亦同,即不再贅述。

六、綜上所述,追加起訴旨認定被告張資鑫等4人涉有上開犯行所憑之證據,實質上僅有證人即共犯陳奕綸、林偉群上開單一證述,在無其他充分之補強證據擔保證人陳奕綸、林偉群不利於被告張資鑫陳述屬實之情況下,實難逕予採信,況該2證人之證述復有如上所指之瑕疵存在,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以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難以追加起訴意旨所指之罪嫌相繩。依照前揭法條及判例要旨,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張資鑫等4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併援引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73號案件中檢察官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曾耀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
編號 被害人 第一層帳戶姓名 匯入帳戶 匯入時間 匯入金額 第二層帳戶姓名 匯入帳戶 匯入時間 匯入金額 第三層帳戶 劉家菁帳戶 匯入時間 匯入金額 第四層帳戶姓名 匯入帳戶 匯入時間 匯入金額 1 解文龍 邱榮良 000- 00000000000000 000/9/21 10:03  10萬元 宋義翔 000-000000000000 000/9/21 10:15 21萬8,919元 111/9/21 10:29 30萬元 不詳 000-000000000000 000/9/21 10:38 30萬元 2 張碧慧 劉庭瑋 000-00000000000 000/9/22 10:07 20萬元 宋義翔 000-000000000000 000/9/22 10:23 65萬0,121元 111/9/22 11:07 29萬5,000元 劉家菁除匯款至右列帳戶外,復於同日下午1時46分許,提領10萬元給洪彩珊。 帳戶同上 111/9/22 11:14 18萬0,015元       3 陳舜菁 吳宣儀 000-000000000000 000/10/20 10:15 32萬元 陳正泰 000-000000000000 000/10/20 10:44 17萬1,000元 111/10/20 10:45 26萬3,015元 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000/10/20 13:42 25萬0,015元 4 涂富媚 洪叡駿 000-000000000000 000/10/25 10:09 14萬6,000元 陳正泰 000-00000000000 000/10/25 10:10 14萬6,000元 111/10/25 10:48 9萬1,015元 劉家菁於同日下午1時48分許,提領 10萬元給洪彩珊。 無。 
附表1-2
編號 被害人 第一層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二層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三層帳戶 (羅唯尹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邱子豪提領 時間、金額 1 涂富媚 蘇昱雄 000-00000000000000 000/10/23 12:113萬元  謝金宏 000-00000000000000 000/10/23 12:11 1萬元 4萬元    111/10/23 12:1319萬3,000元 邱子豪提領20萬元: 111/10/24 20:07 提領10萬元。 111/10/24 20:09 提領10萬元。 2 宋旳儒 施駿璿 000-00000000000000 000/10/24   09:17  32萬2,000元 陳蔚淩 000-000000000000 000/10/24  09:18  35萬2,000元   111/10/24  09:24  17萬元 邱子豪提領20萬元: 111/10/24 15:37 提領10萬元。 111/10/24 15:38 提領10萬元。 3 鄭志煌 簡福來 000-00000000000000 000/10/24   15:05  120萬元 陳蔚淩 000-000000000000 000/10/24   15:06  120萬元   111/10/24 15:28  30萬元 邱子豪提領30萬元: 111/10/24 15:38 提領10萬元。 111/10/24 15:39 提領10萬元。 111/10/24 15:40 提領10萬元。 4 羅元壎 洪叡駿 000-000000000000 000/10/27   09:01  145萬元 陳正泰 000-000000000000 000/10/27  09:02  145萬元   111/10/27  09:18  15萬元 邱子豪提領19萬元: 111/10/28 21:57 提領10萬元。 111/10/24 21:58 提領9萬元。 5 羅元壎 陳明奉 000-00000000000000 000/10/31   09:24  105萬元 陳正泰 000-000000000000  000/10/31   09:31  34萬9,800元    111/10/31   10:00  29萬元 邱子豪提領29萬元: 111/10/31  10:13  10萬元 111/10/31   10:14  10萬元 111/10/31   10:15  9萬元 6 蕭鈺峻 陳松賢 000-00000000000000 000/10/31   09:45  2萬1,288元 111/10/31   09:47  3萬3,200元 陳正泰 000-000000000000  000/10/31   10:01  20萬5,000元    111/10/31   10:02  10萬3,000元 111/10/31  10:15 邱子豪提領10萬元  7 羅元壎 陳明奉 000-00000000000000 000/10/31   09:24  105萬元 陳正泰 000-000000000000  000/10/31   09:30  40萬元    111/10/31   09:33  20萬元 第四層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000-00000000000000 000/10/31   09:38  20萬3,000元       
附表1-3: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一層 人頭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二層 人頭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三層帳戶 1 洪晨熏於111年10月24日10時04分許,匯款30萬元。 823-末3碼 815。 同日10時42分許,匯款34萬9,000元。 823-末3碼 052。 同日10時42分許,匯款30萬元;同日12時11分許,匯款9,000元。 陳軒帳戶。 陳軒於同日11時34分許,提領30萬元。 2 洪晨熏於111年10月12日17時22分許,匯款5萬0,010元。 823-末3碼 111。 同日17時44分許,匯款5萬元。 808-末3碼 975,徐偉彬玉山銀行帳戶。 同日18時38分許,匯款5萬0,015元 吳若喬帳戶。 吳若喬於同年月13日01時49分許,提領10萬元。 3 洪晨熏於 ⑴111年10月11日12時10分許,匯款10萬元; ⑵於同年月14日12時26分許,匯款3萬元。 823-末3碼 363。 同日12時29分許,匯款17萬2,000元。 同上。 同日12時32分、40分許,分別匯款17萬2,015元、30萬2,015元,共47萬2,030元。 吳若喬帳戶。 吳若喬於同日13時34分、36分許,分別提領10萬元,共20萬元。 4 洪晨熏於111年10月10日10時43分,匯款10萬元。 823-末3碼 868。 同日10時47分許,匯款11萬6,000元。 050-末3碼 000。 同日11時10分許,匯款15萬7,000元。 陳軒帳戶。 陳軒於同日14時59分許、15時許,分別提領10萬元,共20萬元。 5 曾俊凱於111年10月13日13時49分,匯款33筆元。 823-末3碼 363。 同日13時53分許,匯款53萬元。 808-末3碼 975,徐偉彬玉山銀行帳戶。 ⑴同日13時58分許,匯款14萬8,015元至陳軒帳戶; ⑵同日13時59分許,匯款8萬2,015元至吳若喬帳戶。 於同日14時33分至47分許,陳軒各提領10萬及5萬,共計15萬元;吳若喬提領10萬元。 6 洪誠佑於111年10月15日9時39分許,匯款1萬2,000元。 同上。 同日10時02分許,匯款8萬2,500元。 同上。 同日10時21分許,匯款33萬7,000元。 吳若喬帳戶。 吳若喬於同日14時01分、02分、03分許,分別提領12萬元,共36萬元。 7 楊勻增於111年10月12日9時42分許,匯款4萬8,000元。 同上。 同日10時08分許,匯款37萬9,000元。 050-末3碼 000。 同日10時09分許,匯款21萬4,015元。 陳軒帳戶。 陳軒於同日12時21分許,提領80萬元。 8 楊德馨於111年10月20日9時41分許,匯款16萬元。 823-末3碼 272。 同日9時59分許,匯款32萬元。 808-末3碼 975,徐偉彬玉山銀行帳戶。 同日9時59分許,匯款32萬0,015元。 陳軒帳戶。 9 潘智慧於111年10月13日13時20分許,匯款1萬0,538元。 823-末3碼 363。 同日13時22分許,匯款47萬2,000元。 同上。 同年月15日13時24分、31分許,分別匯款30萬0,015元、17萬2,015元,共47萬2,030元。 吳若喬帳戶。 
附表1-4: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一層 人頭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二層 人頭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三層帳戶即邱子豪帳戶   第四層 人頭帳戶 1 林幸慧於111年7月29日14時許,匯款30萬元。 807-末3碼557。 同日14時15分許,匯款75萬元。 005-末3碼718。 同日16時03分許,匯款30萬元。 邱子豪於同日17時34分許,匯款60萬元至第四層人頭帳戶。 013- 末3碼952。 2 蘇君情於111年9月8日9時59分許,匯款21萬6,267元。 013-末3碼061。 同日10時01分許,匯款53萬6,000元。 822-末3碼655。 同日10時09分許,匯款15萬1,000元 邱子豪分別於同日11時15分、16分許,各提領10萬元(共計20萬元)交給廖允齊。  3 姚雯華於111年9月8日12時50分許,匯款3萬元。 823-末3碼888。 同日12時54分許,匯款5萬元。 004-末3碼123。 同日13時08分許,匯款12萬8,010元。 邱子豪於左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匯入自己帳戶後,於同日13時18分許,匯款20萬元至右列第四層人頭帳戶,再從第四層人頭帳戶提領出來。 823-末3碼586(邱子豪將來帳戶)。 4 黃定清於111年9月13日13時41分(兆豐銀行)、43分許(台新銀行),匯款2筆各5萬元,共計10萬元。 823-末3碼319。 同日13時43分之後某時許,匯款27萬元。 147-末3碼280。 同日13時43分後某時許,匯款25萬元。 邱子豪於左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匯入自己帳戶後,再匯款2筆各12萬元,共計24萬元至右列第四層人頭帳戶,再從第四層人頭帳戶提領出來。 同上。 
附表1-5:
編號 被害人 第一層帳戶黃奕湘 000-00000000000000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二層帳戶陳蔚浚 000-000000000000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三層帳戶陳軒 000-000000000000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蔡函蓁 111/10/25 22:31 2萬元 111/10/26 00:56 9萬元 111/10/26 9:14 13萬5,000元(提領) 2 蔡欣怡 111/10/25 9:44 15萬元  111/10/25 10:10 19萬元 111/10/25 10:12 10萬元(提領) 3 黃暄婷 111/10/28 9:15 5萬元 111/10/28 9:16 5萬元 111/10/28 9:51 30萬元(提領)  4 莊金幼 111/10/28 9:18 50萬元 111/10/28 9:19 50萬元  
附表1-6:
編號 被害人 第一層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二層帳戶陳蔚浚 000-000000000000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三層帳戶吳若喬 000-000000000000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蔡欣宜 000-00000000000000 黃奕湘 111/10/25 15:17 45萬元   111/10/25 15:48 41萬元   111/10/25 16:31 52萬1,000元(提領) 2 張剛強 000-00000000000000 簡福來 111/10/28 12:40 10萬元   111/10/28 12:40 10萬元   111/10/28 12:41 31萬元(提領) 3 黃奕樺 000-00000000000000 簡福來 111/10/28 11:49 5萬元    111/10/28 11:50 5萬元  
附表1-7:
編號 被害人 第一層帳戶 匯入時間 匯入金額 第二層帳戶 匯入時間 匯入金額 第三層帳戶 匯入時間 匯入金額 第四層帳戶 匯入時間 匯入金額 1 溫惠騏 劉莉敏 000-0000000000000 000/9/13 09:59   5萬元 111/9/13 10:00   5萬元 111/9/13 10:03   5萬元 游文娟 000-00000000000000 000/9/13 10:05 14萬9,000元 林紫柔 111/9/13 10:27 138萬8,000元  永鉅國際企業社 000-000000000000 000/9/13 10:52 130萬元  2 簡金龍 劉莉敏 000-0000000000000 000/9/13 10:15   60萬元 游文娟 000-00000000000000 000/9/13 10:22 60萬元   3 王信二 蔡偉裕 000-000000000000 000/11/7 13:42 20萬6,439元 鄭博譽 000-000000000000 000/11/7 13:44 19萬9,863元 林紫柔 111/11/7 13:50 20萬5,000元 安宇鋐提領三筆: 111/11/7 18:35 5萬元(提領) 111/11/7 18:36 5萬元(提領) 111/11/7 18:37 5萬元(提領)        
附表1-8:
編號 被害人 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 劉庭瑋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二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 吳淩薇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三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 吳若喬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林素裡 111/9/19 13:15 10萬元 111/9/19 13:38 28萬9,919元 111/9/19 13:53 25萬9,000元 2 謝雯敏 111/9/19 13:28 15萬元   3 葉佳蕙 111/9/20 15:04 5萬4,000元  111/9/20 15:27 5萬4,000元 111/9/20 15:27 10萬8,000元 4 周順燕 111/9/21 12:26 15萬元 111/9/21 12:52 16萬0,121元 111/9/21 12:55 15萬5,000元 
附表1-9:
編號 被害人 第一層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二層帳戶蔡冠正 000-000000000000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三層帳戶陳軒 000-000000000000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吳家綺 000-000000000000 楊婉琦帳戶 111/9/7 17:09 7萬5,000元 111/9/7 17:14 7萬5,000元 111/9/7 17:15 9萬元      2 楊子岳 000-000000000000 楊婉琦帳戶 111/9/7 19:22 3萬4,000元 111/9/7 19:29 3萬4,000元 111/9/8 00:01 23萬3,000元 3 林雅寶 000-000000000000 楊婉琦帳戶 111/9/7 18:12 4萬0,700元 111/9/7 18:20 4萬1,00元 111/9/8 00:01 23萬3,000元 4 游欣婷 000-000000000000 楊婉琦帳戶 111/9/7 17:51 15萬元 111/9/7 17:54 15萬元 111/9/7 18:02 25萬元 5 何琬玲 000-000000000000 黃麗君帳戶 111/9/6 14:11 60萬元 111/9/6 14:22 59萬9,515元 111/9/6 14:24 25萬元     111/9/6 14:27 13萬2,500元     111/9/6 14:32 25萬元 
附表1-10:
編號 被害人 第一層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二層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三層帳戶陳軒 000-000000000000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陳琳蓁 000-00000000000000 邱湘琪 111/10/5 10:27 200萬元 000-000000000000 施展龍 111/10/5 10:28 200萬元 111/10/5 11:00 20萬元     111/10/5 11:03 12萬9,000元 2 黃秝宸 帳戶同上 111/10/5 9:51 20萬元 帳戶同上 111/10/5 09:53 69萬9,000元  111/10/5 09:56 12萬4,000元 
附表1-11:
編號 被害人 第一層帳戶莊勝智 000-000000000000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二層帳戶吳登亦 000-000000000000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三層帳戶陳軒 000-000000000000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王無憾 111/8/25 16:20 35萬元 111/8/25 16:24 42萬元 111/8/25 16:40 42萬元      2 周進誌 111/8/25 18:08 2萬5,000元 111/8/25 18:17 2萬5,000元 111/8/25 18:40 3萬5,600元 3 黃睿鋒 111/8/25 19:03 3萬元 111/8/25 19:03 3萬元 111/8/25 22:13 3萬元 
附表2:
被害人 何豐田 匯入右列帳戶 時間及金額 第一層帳戶 林庭翾玉山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 匯入右列帳戶 時間及金額 第二層帳戶 鄭奕汎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 匯入右列帳戶 時間及金額 第三層帳戶 永鉅企業社 (陳鑫元) 中國信託帳戶 000-000000000000 匯入右列帳戶 時間及金額 第四層帳戶 吳沂芳 第一商銀 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2日 11:54 2萬6,000元 111年9月22日 12:32 7萬5,200元 111年9月23日 10:57 199萬9,000元  ⑴上開金額含其他被害人受騙金額。 ⑵左列被害人何豐田匯入2萬6,000元至林庭翾帳戶,林庭翾帳戶再匯入7萬5,200元至鄭奕汎帳戶部分,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701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詳如該判決書附表編號4所載。 111年9月23日 11:07 195萬 111年9月23日 14:38 領出190萬 張凱翔在台中市○○區○○○路○段000號第一銀行南屯分行臨櫃提領。  111年9月23日 15:09 張資鑫網路轉出3萬  111年9月23日 15:10 張資鑫網路轉出2萬   
附表3:
被害人 匯入右列帳戶 時間及金額 第一層帳戶 匯入右列帳戶 時間及金額 第二層帳戶 匯入右列帳戶 時間及金額 第三層帳戶 永鉅企業社 (陳鑫元) 中國信託帳戶 000-000000000000 匯入右列帳戶 時間及金額 第四層帳戶 王世吉  第一商銀 000- 00000000000 (以下均為 現金領出200萬) 被害人黃信友 111年9月22日 14:12 80萬元 楊景富 將來銀行帳戶 000- 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22日 14:18 80萬元 鄭奕汎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22日14:46 114萬5,000元 (被害人黃信友匯入第一層楊景富帳戶,再匯入第二層鄭奕汎帳戶,鄭奕汎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01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 111年9月22日 14:58 200萬 (含其他不詳被害人受騙金額) 111年9月23日 13:49 190萬 (以上一筆在第一銀行南屯分行臨櫃提領)  111年9月23日 14:55 3萬 111年9月23日 14:57 3萬 111年9月23日 14:58 3萬 111年9月23日 14:59 1萬 (以上4筆共10萬元,均在第一銀行南屯分行以提款卡提領) 
附表4:
編號 被害人 匯入右列帳戶 時間及金額 第一層帳戶 匯入右列帳戶 時間及金額 第二層帳戶 匯入右列帳戶 時間及金額 第三層帳戶 匯入右列帳戶 時間及金額 第四層帳戶 永鉅企業社 (陳鑫元) 中國信託帳戶 000-000000000000 匯入右列帳戶 時間及金額 第五層帳戶 王世吉  第一商銀 000-00000000000 1 被害人陳王寶理 (假冒檢警、佯稱監管帳戶) 111年9月20日 15:11 148萬 直接匯入→ (無第一層帳戶) 姜條正 將來銀行 000- 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20日 15:16 49萬 111年9月20日 23:28 99萬 (左列被害人陳王寶理匯入上開帳戶部分,經新北地院112年審金訴2835號判處5月確定) 許文義 將來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21日00:34 118萬 (上開帳戶經士林地檢署以111年度偵字第25858號為不起訴處分)  111年9月21日 09:28 170萬 (含其他被害人之受騙金額) 111年9月21日 14:53 臨櫃提領 275萬   2 林素裡 111年9月19日 13:15 10萬元 劉庭瑋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19日 13:38 28萬9919元 111年9月20日 15:27 5萬4,000元 吳淩薇 (113年3月15日改名吳宜娟) 中國信託 000- 000000000000 000年9月21日 11:24 14萬4,000元 劉家菁 富邦銀行 000- 000000000000 000年9月21日 11:32 20萬 111年9月21日 11:43 105萬 (含其他被害人之受騙金額)  3 謝雯敏 111年9月19日 13:28 15萬元  帳戶同上 111年9月21日 11:28 48萬7,000元 (左列被害人林素裡、謝雯敏、葉佳蕙匯入劉庭瑋帳戶,再匯入上開帳戶部分,經新竹地檢112年偵13150號移送臺中地院112金訴字第966號政股併辦審理。 許名汯 中國信託 000- 000000000000 000年9月21日 11:34 33萬 (新北地檢於113年4月12日以113偵19607號器股偵辦中)   4 葉佳蕙 111年9月20日 15:04 5萬4,000元      
附表5:
編 號 被害人 匯入右列帳戶 時間及金額 第一層帳戶 匯入右列帳戶 時間及金額 第二層帳戶 匯入右列帳戶 時間及金額 第三層帳戶 匯入右列帳戶 時間及金額 第四層帳戶 永鉅企業社 (陳鑫元) 中國信託帳戶 000-000000000000 匯入右列帳戶 時間及金額 第五層帳戶 吳沂芳 第一商銀 000-00000000000 1 方勇志 111年9月19日 9:18 1萬9,000元 賴進德將來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21日09:28 34萬1,000元 (左列被害人匯入上開帳戶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688號判決5月確定)  許文義將來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21日09:55 71萬5,000元 (上開帳戶經士林地檢署以111年度偵字第25858號為不起訴處分) 金柏甫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21日10:02 80萬元 (上開帳戶為桃園地檢112偵48698、54912為不起訴處分) 111年9月21日 10:44 120萬 111年9月21日 14:53 領出現金120萬 2 陳慧珍 111年9月19日 9:20 40萬元      3 陳正堯 111年9月19日 10:14 3萬5,000元      4 陳成益 111年9月19日 10:15 3萬元 111年9月19日 10:17 3萬5,000元      5 黃世雄 111年9月19日 11:50 5萬元 111年9月19日 12:11 2萬1,000元 111年9月20日 9:46 5萬元      6 洪一升 111年9月21日 09:26 37萬5,000元 帳戶同上 111年9月21日09:30 37萬5,000元 (左列被害人匯入上開帳戶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688號判決5月確定)     7 解文龍 111/9/21 10:03 10萬元 邱榮良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21日10:15 21萬8,919元 宋義翔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21日10:29 30萬元  111年9月21日10:34 10萬元  111/9/22 11:07 29萬5,000元  (上開帳戶經花檢以112年度偵字第598號起訴) 劉家菁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21日10:38 30萬元  111年9月22日11:14 18萬0,015元  *左列編號7、8被害人解文龍及張碧慧、人頭帳戶邱榮良、劉庭瑋、宋義翔及上列帳戶,為新竹地檢署112偵4366號等起訴(洪股,該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現為新竹地院112年原金訴字73號貴股審理中。   8 張碧慧 111/9/21 10:03 10萬元 劉庭瑋 000-00000000000 000/9/22  10:07 20萬元     9 陳佳敏 111年9月21日 9:17 35萬元 呂彥勳 (原名:呂彥勲) 上海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21日10:17 17萬3,992元 (左列被害人陳佳敏及上開帳戶,為桃檢112年度偵字第32191號不起訴處分)     
附件1:113年度金訴更一字第3號(被告張資鑫)
一、證人即共犯之證述:
㈠、陳奕綸警詢、偵訊之證述(新北偵字36823影卷第115-117頁
    、偵字14064卷一第40-44、45-48、49-51頁、偵字10473卷
    第7-8頁、聲羈字127卷第27-34頁、偵字11837卷第10-11頁
    、偵聲字106卷第26-29頁、偵字15143卷第15-16頁)
㈡、林偉群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14064卷一第55-58、59-61、
    63-66頁、他字2130卷第5-7頁、偵字10473卷第2-4頁、聲羈
    字127卷第37-45頁、偵字11841卷第20-21頁、偵聲字106卷
    第31-34頁、偵字16343卷第5-9頁、偵字15143卷第15-16頁
    、他字4633卷第218-219頁)         
㈢、洪彩珊警詢、偵訊之證述(新北偵字36823影卷第8-11、51-5
    4、97、115-117頁、偵字14064卷一第137-139、141-142頁
    、偵字10473卷第2-4頁)
㈣、劉家菁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14064卷一第177-179、180-1
    84、185-187頁、偵字4366卷第50-52、241-242頁)
㈤、吳若喬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13403卷第73、74-78  
  頁、偵字4366卷第202-204、214-217、234-235頁)
㈥、陳蔚浚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4339影卷第7-8、12、1  
  8-20、166-167、171-178頁)
㈦、陳軒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13403卷第61-64、65-72  
  頁、偵字4366卷第198-200、206-209頁、他字1360影卷第1 
   2-13頁、他字2044卷第8頁)
㈧、廖允齊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13403卷第27-31頁、偵字436
    7影卷第36-38、50-51頁、偵字16343卷第10-15頁、他字213
    0卷第8-9頁)
二、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述:           
㈠、解文龍警詢之證述(偵字4366卷第57-58頁)
㈡、張碧慧警詢之證述(偵字4366卷第74-75頁)
㈢、陳舜菁警詢之證述(偵字4366卷第84-85、97-98頁)
㈣、涂富媚警詢之證述(偵字4366卷第97-98頁)
㈤、宋昀儒警詢之證述(偵字13403卷第244-245頁)
㈥、鄭志煌警詢之證述(偵字13403卷第255-257頁)
㈦、羅元壎警詢之證述(偵字13403卷第269-271頁)
㈧、蕭鈺峻警詢之證述(偵字13403卷第282-283頁)
㈨、洪晨熏警詢之證述(偵字13403卷第108-109頁)
㈩、曾俊凱警詢之證述(偵字13403卷第124-125頁)
、洪誠佑警詢之證述(偵字13403卷第128頁)
、楊勻增警詢之證述(偵字13403卷第133-135頁)
、楊德馨警詢之證述(偵字13403卷第146-147頁)
、潘智慧警詢之證述(偵字13403卷第151頁)
、林幸慧警詢之證述(偵字13403卷第155-156頁)
、蘇君情警詢之證述(偵字13403卷第181-182頁)
、姚雯華警詢之證述(偵字13403卷第195-196頁)
、黃清定警詢之證述(偵字13403卷第205-206頁)
、蔡函蓁警詢之證述(偵字13104卷第92頁)
、蔡欣怡警詢之證述(偵字13104卷第29-31頁)
、黃暄婷警詢之證述(偵字13104卷第102-104頁)
、莊金幼警詢之證述(偵字13104卷第119-120頁)
、張剛強警詢之證述(偵字13104卷第47-51頁)
、黃奕樺警詢之證述(偵字13104卷第77-78頁)
、溫惠騏警詢之證述(偵字13403卷第314-316頁)
、簡金龍警詢之證述(偵字13403卷第334-335頁)
、王信二警詢之證述(偵字13403卷第344-345頁)
、林素裡警詢之證述(偵字4806影卷第30-31頁)
、謝雯敏警詢之證述(偵字4806影卷第74頁)
、周順燕警詢之證述(偵字4806影卷第121頁)
、吳家綺警詢之證述(偵字4336影卷第25-26頁)
、何琬玲警詢之證述(偵字4336影卷第42-43頁)
、楊子岳警詢之證述(偵字4336影卷第65-68頁)
、林雅寶警詢之證述(偵字4336影卷第94-95頁)
、游欣婷警詢之證述(偵字4336影卷第111-112頁)
、陳琳蓁警詢之證述(偵字4338影卷第30-31頁)
、黃秝宸警詢之證述(偵字4338影卷第40-41頁)
、王無憾警詢之證述(偵字4337影卷第29-30頁)
、周進誌警詢之證述(偵字4337影卷第63-64頁)
、黃睿鋒警詢之證述(偵字4337影卷第81-82頁)
三、證人即人頭帳戶之證述:
㈠、陳正泰警詢之證述(原金訴字73卷一第349-353頁)
㈡、謝金宏警詢之證述(原金訴字73卷一第355-358頁)
㈢、邱子豪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13403卷第79-83、84-86
  頁、偵字17886卷第213-214、231-232頁、字4366卷第226-2
  27頁、偵字16343卷第21-24頁、偵字14064卷二第32-36頁)
㈣、羅唯尹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13403卷第93-95頁、偵字43
  69影卷第38-39、47-48頁)
㈤、徐偉彬警詢之證述(偵字16136影卷第79-80頁)
㈥、劉邦昂警詢之證述(原金訴字73卷一第359-363頁)
㈦、游文娟警詢之證述(原金訴字73卷一第345-348頁)
㈧、安宇鋐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13403卷第96-101頁、偵字4
  367影卷第36-38頁、他字1553影卷第60-61頁)
㈨、林紫柔(原名林冠伶)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13403卷第1
  02-104頁、偵字4368影卷第11-12、36-37頁)
㈩、吳凌薇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4806影卷第5-7、18、141-1
  43頁)
、蔡冠正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4336影卷第7、8-10、124-1
  25頁)
、施展龍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4338影卷第9-10、14、66-6
   7頁)
、吳登亦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4337影卷第7-9、13-14、11
   2-113頁)
四、證人溫宜鑫警詢之證述(偵字13403卷第105-106頁)
五、證人張嘉容警詢之證述(偵字16136影卷第78頁)
六、解文龍之匯款證明及與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對話截圖(偵字43
    66卷第68頁背面、第71頁)
七、張碧慧之匯款證明及與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對話截圖(偵字43
    66卷第79-80頁)
八、陳舜菁之匯款證明及與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對話截圖(偵字43
    66卷第91-93頁)
九、涂富媚與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對話截圖及匯款證明(偵字4366
    卷第105-109頁(交易明細於109頁上方)
十、劉家菁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4366卷第23頁)
十一、陳正泰第一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字4366卷第24頁)
十二、陳正泰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4366卷第25頁)
十三、宋義翔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4366卷26-27頁)
十四、telegram「熊貓火幣工作群」成員對話截圖(偵字14064
      卷一第75-92頁)
十五、陳軒與「peggy」對話截圖(偵字4366卷第32-33頁)
十六、涂富媚與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對話截圖及匯款證明(偵字43
      66卷第105-109頁(交易明細於108頁背面上方)
十七、宋昀儒與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對話截圖及匯款證明(偵字13
      403卷第248、251頁)
十八、鄭志煌之匯款證明(偵字13403卷第261頁)
十九、羅元壎與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對話截圖(偵字13403卷第275
      -279頁(卷內未見匯款證明)
二十、蕭鈺峻與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對話截圖及匯款證明(偵字13
      403卷第286、289-291頁)
二一、羅唯尹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4369影卷第14-15頁
二二、謝金宏將來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4369影卷第16-17頁
二三、陳蔚浚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3104卷第11、18頁
二四、陳正泰台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4369影卷第19頁)
二五、詐欺集團群組對話截圖(「熊貓-火幣工作群」)(偵字1
      4064卷一第75-79頁)
二六、洪晨熏之匯款證明及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截圖(偵字1340
    3卷第110-122頁)
二七、曾俊凱之匯款證明(偵字13403卷第126頁)
二八、洪誠佑之匯款證明及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截圖(偵字1340
    3卷第129-131頁)
二九、楊勻增之匯款證明及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截圖(偵字1340
    3卷第136-144頁)
三十、潘智慧之匯款證明及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截圖(偵字1340
    3卷第152-153頁)
三一、陳軒扣案工作手機對話紀錄截圖(偵字14064卷一第75-92
   頁)
三二、陳軒中信銀行帳戶明細(偵字4366卷第130-138頁)
三三、吳若喬帳戶往來明細(偵字3396影卷第26-33頁)
三四、吳若喬扣案工作手機對話截圖(偵字4366卷第186頁)
三五、林幸慧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截圖及匯款證明(偵字13403
   卷第162、168-172頁)
三六、蘇君情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截圖及匯款證明(偵字13403
   卷第184-185頁)
三七、姚雯華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截圖及匯款證明(偵字13403
   卷第201-202頁)
三八、邱子豪中信銀行帳戶往來明細表(偵字17886影卷第35-60
   頁)
三九、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11年12月1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
   (受執行人:邱子豪;執行處所:新竹縣○○鄉○○路○
   段00000號)(偵字17886影卷第62-64頁)
四十、邱子豪扣案工作手機對話截圖(偵字17886影卷第26-34頁
四一、黃暄婷與詐欺集團對話截圖及匯款資料(偵字13104卷第1
   16、117頁背面)
四二、莊金幼與詐欺集團對話截圖及匯款資料(偵字13104卷第0
   00-000頁)
四四、陳蔚浚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3104卷第11、18頁
四五、張剛強與詐欺集團對話截圖及匯款資料(偵字13104卷第6
    4頁背面、第70-72頁)
四六、黃奕樺與詐欺集團對話截圖及匯款資料(偵字13104卷第8
    3頁背面、第86-89頁)
四七、陳蔚浚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3104卷第11、18頁
四八、溫惠騏與詐欺集團對話截圖及匯款資料(偵字13403卷第0
   00-000頁)
四九、簡金龍與詐欺集團對話截圖及匯款資料(偵字13403卷第0
   00-000頁)
五十、王信二與詐欺集團對話截圖及匯款資料(偵字13403卷第0
   00-000頁)
五一、林紫柔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4368影卷第16-17頁
五二、游文娟將來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4368影卷第19頁)
五三、永鉅國際企業社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4368影卷第
   20頁)
五四、鄭博譽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4368影卷第21頁)
五五、「火幣工作群」對話截圖(偵字14064卷一第75-79頁)
五六、林素裡之匯款憑據(偵字4806影卷第41頁)
五七、謝雯敏之匯款憑據(偵字4806影卷第76頁)
五八、周順燕之匯款憑據(偵字4806影卷第133頁)
五九、吳淩薇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4806影卷第10頁)
六十、吳若喬與吳淩薇視訊畫面截圖(偵字4806影卷第11頁)
六一、吳家綺之報案記錄、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匯款憑
   證(偵字4336影卷第27-29、31、34-40頁)
六二、楊子岳之報案記錄、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匯款憑
   證(偵字4336影卷第69-70、73、83-89頁)
六三、林雅寶之報案記錄、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匯款憑
   證(偵字4336影卷第96-97、100-101、105-109頁)
六四、游欣婷之報案記錄、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匯款憑證
      (偵字4336影卷第112-114、116-118頁)
六五、何琬玲之報案記錄、匯款憑證(偵字4336影卷第41、49、
   62頁)
六六、蔡冠正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4336影卷第12頁)
六七、蔡冠正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4336影卷第14頁)
六八、陳琳蓁之報案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匯款憑
   證(偵字4338影卷第32-33、37、第39頁)
六九、黃秝宸之報案紀錄、匯款憑證(偵字4338影卷第41-45頁
七十、施展龍與陳軒視訊通話截圖(偵字4338影卷第15頁)
七一、施展龍帳戶交易明細(偵字4338影卷第12頁)
七二、王無憾之報案記錄、匯款憑證(偵字4337影卷第27-28、4
   4-45、54頁)
七三、周進誌之報案記錄、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匯款憑
   證(偵字4337影卷第65、71、74、76-79頁)
七四、黃睿鋒之報案記錄、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匯款憑
   證(偵字4337影卷第83-85、102-103頁)
七五、吳登亦與陳軒視訊通話截圖(偵字4337影卷第17-18頁)
七六、吳登亦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4337影卷第12頁)
七七、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11年11月10日搜索扣押筆錄(受
      執行人 :陳軒;執行處所:新竹市○區○○路000號中國信
      託內)(偵字4366卷第123-125頁)
七八、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11年11月10日扣押筆錄(受執行
      人:吳若喬;執行處所:新竹市○區○○○路000號4樓)(偵
      字4366卷第178-180頁)
七九、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11年12月1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
   (受執行人:邱子豪;執行處所:新竹縣○○鄉○○路○段000
      00號)(偵字17886影卷第62-64頁)
八十、113年度蒞字3993號補充理由書:金訴521卷第137-140頁
㈠、陳奕綸於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號、第377號、第378號案
  件之證述(金訴521卷335-346頁)
㈡、林偉群於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號、第377號、第378號案
  件之證述(金訴521卷第350-369頁)
㈢、永鉅國際企業社所申設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交易明細表(他字4633卷第227-229頁)
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751號刑事判決(金訴
  字521卷第141-193頁=金訴更一字3卷第417-443頁)
㈤、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1917號、第3369
   9號起訴書(金訴字521卷第195-224頁)
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8622號、第2052
  5 號、112年度偵字第522號、第5386號、第6234號起訴書
  (金訴字521卷第225-241頁)
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679號刑事判決(金訴
  字521卷第243-252頁)
㈧、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0312號起訴書
  (金訴字521卷第253-299頁)
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7643號、第17346
    號、第16922號、第5091號、第5090號、第5069號、111年度
    軍偵字第63號、第111號起訴書(金訴字521卷第301-325頁
    他字4633卷2第162-175頁)
八一、114年度蒞字第2107號補充理由書(114/04/11)(金訴更
   一字3卷第415頁)
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751號刑事判決影本1
  份(金訴更一卷第417-443頁)
㈡、被告張資鑫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751號刑事
    案件提出之TELEGRAM「花」群組對話紀錄1份(對話期間為
    民國111年8月2日至同年月6日)(金訴更一卷第445-545頁
八二、114年度蒞字第2107號補充理由書(114/07/11)(金訴字
   199卷第189頁)
㈠、花群組111年8月11日至同年8月23日間之對話紀錄截圖(:
  金訴字199卷第191-211頁)
附件2:113年度金訴字第1046號(被告吳沂芳);114年度金訴
   字第199號(被告張資鑫、張凱翔)
一、證人何豐田警詢之證述(金訴字811卷第147-149頁)
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01號判決書(偵字712
  7卷第23-26頁)
三、永鉅帳戶明細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偵字7127卷第14-15頁)
四、吳沂芳帳戶明細表(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偵字7127卷第16頁)
五、何豐田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申請單據各
   1份(金訴字811卷第199-201頁)
六、林庭翾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
    細(金訴字811卷第165-167頁)
七、鄭奕汎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
    (金訴字811卷第171-179頁)
八、永鉅企業社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交易明細(金訴字811卷第203-209頁)
九、吳沂芳帳戶交易明細(金訴字811卷第211-213頁)
附件3:113年度金訴字第1047號(被告王世吉);114年度金訴
   字第200號(被告張資鑫);114年度金訴字第337號(被
   告張凱翔)
一、證人黃信友警詢之證述(金訴字812卷第49-53頁)  
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01號判決書(偵字712
  6卷第29-32頁)
三、第三層永鉅帳戶明細表(偵字7126卷第17-18頁)
四、第四層王世吉帳戶明細表(偵字7126卷第19頁)
五、金融資料調閱電子化平台(偵字7126卷第20頁)
六、黃信友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金訴字812卷第157
    頁)
七、楊景富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
    金訴字812卷第65-77頁)
八、鄭奕汎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
    明細(金訴字812卷第89-123頁)
九、陳鑫元所申設永鉅企業社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金訴字812卷第163-171頁)
十、王世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
    (金訴字812卷第173-175頁)
附件4:113年度金訴字第1048號(被告王世吉);114年度金訴
   字第202號(被告張資鑫、張凱翔)
一、證人陳王寶理警詢之證述(金訴字813卷第77-79頁)
二、證人林素裡警詢之證述(金訴字813卷第109-111頁)
三、證人謝雯敏警詢之證述(金訴字813卷第171-172頁)
四、證人葉佳蕙警詢之證述(金訴字813卷第201-205、207頁)
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835號判決書(偵字
  7128卷第11-15頁)
六、姜條正帳戶明細表(偵字7128卷第17頁)
七、許文義帳戶明細表(偵字7128卷第20-22頁)
八、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15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偵字7128卷第23-24頁)
九、吳淩薇帳戶明細表(偵字7128卷第25-26頁)
十、劉家菁帳戶明細表(偵字7128卷第27-28頁)
十一、許名汯帳戶明細表(偵字7128卷第38頁)
十二、永鉅帳戶明細表(偵字7128卷第29-30頁)
十三、王世吉帳戶明細表(偵字7128卷第31頁)
十四、陳王寶理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存簿封面影
   本、存款交易明細及匯出匯款憑條各1份(金訴字813卷第
   85-94頁)
十五、林素裡提供之存簿封面影本、存款交易明細及匯款回條聯
      單據各1份(金訴字813卷第131-149頁)
十六、謝雯敏提供之匯款收執聯、存簿封面影本、匯款申請書影
      本各1份(金訴字813卷第175-185頁)
十七、姜條正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
      (金訴字813卷第255-257頁)
十八、許文義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
      (金訴字813卷第259-269頁)
十九、陳鑫元所申設永鉅企業社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金訴字813卷第271-273頁)
二十、王世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
      細(金訴字813卷第275-277頁)
二一、劉庭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
      細(金訴字813卷第281-283頁)
二二、吳淩薇(原名吳宜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金訴字813卷第285-291頁)
二三、劉家菁之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
      細(金訴字813卷第293-295頁)
二四、許名汯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交
      易明細(金訴字813卷第297-299頁)
二五、許文義111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111年12月19日偵訊筆
   錄(金訴更一字3卷第559-565頁)
附件5:113年度金訴字第1049號(被告吳沂芳);114年度金訴
   字第339號(被告被告張資鑫);114年度金訴字第201號
   (被告張凱翔):
一、證人方志勇警詢之證述(金訴字814卷第113-114頁)
二、證人陳慧珍警詢之證述(金訴字814卷第131-133頁)
三、證人陳正堯警詢之證述(金訴字814卷第243-244頁)
四、證人陳成益警詢之證述(金訴字814卷第275-277頁)
五、證人黃世雄警詢之證述(金訴字814卷第361-363頁)
六、證人洪一升警詢之證述(金訴字814卷第399-403頁)
七、證人解文龍警詢之證述(金訴字814卷第425-427頁)
八、證人張碧慧警詢之證述(金訴字814卷第481-483頁)
九、證人陳佳敏警詢之證述(金訴字814卷第503-506頁)
十、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688號判決(偵字7125卷第
  11-15頁)
十一、警政署詐欺案件查詢表(偵字7125卷第16-18頁)
十二、賴進德帳戶明細表(偵字7125卷第19-24頁)
十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858號不起訴處分
   書(偵字7125卷第25-26頁)
十四、許文義帳戶明細表(偵字7125卷第27-29頁)
十五、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8698、54912號不起
   訴處分書(偵字7125卷第30-31頁)
十六、金柏甫帳戶明細表(偵字7125卷第32-34頁)
十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191號不起訴處分
   書(偵字7125卷第35-36頁)
十八、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8等號起訴書(偵字
   7125卷第37-41頁)
十九、宋義翔帳戶明細表(偵字7125卷第42頁)
二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66號、第6613號、
   第8271號、第10046號、第10465號、第10471號、第10472
   號、第10473號、第10474號、第11836號、第11837號、第
   11838號、第11839號、第11840號、第11841號、第12399
   號、第12662號、第13104號、第13403號、第13911號、第
   14064號、第15143號、第16343號起訴書(偵字7125卷第4
      3-57頁)
二一、劉家菁帳戶明細表(偵字7125卷第58-59頁)
二二、永鉅帳戶明細表(偵字7125卷第60-62頁)
二三、吳沂芳帳戶明細表(偵字7125卷第69頁)
二四、方志勇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
      各1份(金訴字814卷第115-116頁)
二五、陳慧珍提供之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記錄、匯款申請書回條聯
      、存簿封面影本、存款交易明細、跨行匯款申請書及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金訴字814卷第135-222頁
二六、陳正堯提供之交友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網路匯款紀錄翻拍
      照片各1份(金訴字814卷第245-257頁)
二七、陳成益提供之存款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影本、交友軟體對
      話紀錄截圖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金訴字8
      14卷第281-328頁)
二八、黃世雄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及匯
      款單各1份(金訴字814卷第365-388頁)
二九、洪一升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各1
      份(金訴字814卷第405-410頁)
三十、解文龍提供之匯出匯款憑證、帳戶交易明細及通訊軟體LI
   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金訴字814卷第429-437頁)
三一、張碧慧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金訴字814
   卷第485-486頁)
三二、陳佳敏提供之存款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影本各1份(金訴
   字814卷第511-517頁)
三三、賴進德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
   (金訴字814卷第69-73頁)
三四、許文義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
   (金訴字814卷第75-77頁)
三五、金柏甫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交
   易明細(金訴字814卷第79-80頁)
三六、陳鑫元所申設永鉅企業社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金訴字814卷第103-105頁)
三七、吳沂芳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
   細(金訴字814卷第107-109頁)
三八、邱榮良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
   細(金訴字814卷第83-85頁)
三九、宋義翔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交
   易明細(金訴字814卷第99-101頁)
四十、劉家菁之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
   細(金訴字814卷第95-97頁)
四一、劉庭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帳戶交
   易明細(金訴字814卷第87-89頁)
四二、呂彥勳之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
   明細(金訴字814卷第91-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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