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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0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魏瑞紅楊麗文曾耀緯

原告
黃由正
訴訟代理人
邱懷祖律師
被告
袁應田
被告
袁應發
被告
銑洋洋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盈潔
被告
高麗珍 (年籍不詳)
被告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吳季娟
被告
新竹區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李天在
被告
姚傑仁

蔡官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袁應田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470號審理後,就被告詐欺黃由正部分,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曾耀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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