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賴淑敏、王靜慧、黃嘉慧
- 法定代理人傅馨瑩
- 原告曾鈞鼎、曾鈞麟
- 被告錢小龍、福翔砂石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曾鈞鼎 曾鈞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育齊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宜昇律師 被 告 錢小龍 被 告 福翔砂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馨瑩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錢小龍被訴本院113年度原交訴字第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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