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林秋宜、楊惠芬、翁禎翊
- 法定代理人胡海水、陳月
- 原告楊江本、楊美雪、楊詠媗
- 被告陳庭浩、美達流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德彰、益德印刷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楊江本 楊美雪 楊詠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 被 告 陳庭浩 美達流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海水 被 告 林德彰 益德印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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