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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7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魏瑞紅楊麗文曾耀緯

原 告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津秋
被 告
張傑明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原易字第41號、113年度原易字第7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曾耀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鈞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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