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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楊麗文

  • 被告
    張皓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皓鈞(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109公克,另 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 ,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皓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毒偵字第9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9日死亡,業經新竹地檢署予以結案,惟尚有查扣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44公克,112年度安字第405號扣押物品清單 ,見112年度毒偵字第956號偵查卷第142頁),係違禁物, 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於112年5月26日晚上11時許,在桃園市楊梅區楊湖路某池塘旁,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56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3年1月2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11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 而被告於113年8月9日死亡,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予以行 政簽結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處分書、行政簽呈、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查詢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109公克;保管字號:112年度安字第405號 ),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公司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見本院卷第10頁)在卷可佐,堪認上開 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均沒 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檢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用磬,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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