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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
    楊惠芬

  • 被告
    黃智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智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 年度聲沒字第152 號,偵查案號:112 年度毒偵字第1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總毛重分別為零點參玖柒公克及零點陸捌陸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經查被告黃智凱於民國112 年8 月11日7 時14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00 巷0 號頂樓大吼大叫,為警管束帶回派出所,經警得其同意執行搜索,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 包(毛重0.40公克、0.69公克)、玻璃球8 顆及吸食器1 個等物;復於同日10時21分許,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本件被告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 年度毒聲更一字第5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績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 年10月7 日釋放出所(另案接續執行),由本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毒偵字第1268號、第13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檢驗結果,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2 年9 月23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竹北112198號、竹北112199號)、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毒品編號:竹北112198號、竹北112199號)各1 份在卷可憑,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黃智凱前因於112 年8 月11日某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000 巷00號2 樓住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而經本院於113 年4 月25日以113 年度毒聲更一字第5 號刑事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旋因觀察勒戒結果,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 年10月7 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 年10月7 日以112 年度毒偵字第1268、13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1 份、勘察採證同意書1 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2 年8 月25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北112115號)1 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北112115號)1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1 份、法務部○○○○○○○○113 年10月4 日新戒所衛字第11307007020 號函1 份暨所附法務部○○○○○○○○附勒戒所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1 份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1 份、本院113 年度毒聲更一字第5 號刑事裁定1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 年度毒偵字第1268、1379號不起訴處分書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稽。 (二)次查被告所為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係被告於112 年8 月11日7 時14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504 巷1 號頂樓處大肆喧嘩,為警實施管束帶回派出所而查獲,經警得其同意後執行搜索,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 包(毛重分別為0.40公克及0.69公克)、玻璃球8 顆及吸食器1 個等情,有員警職務報告1 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 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扣押物品收據1 份、現場及扣案物照片15幀,暨扣押物品清單1 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2 包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為:分析編號DAB6826 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竹北112198號)白色透明晶體1 包,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為0.40公克,淨重0.146 公克,使用量0.003 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0.143 公克,驗餘總毛重約0.397 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成分;分析編號DAB6827 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竹北112199號)白色透明晶體1 包,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為0.69公克,淨重0.444 公克,使用量0.004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0.440公克,驗餘總毛重約0.686 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成分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2 年9 月23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 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竹北112198、竹北112199號)1 份存卷可憑,是上揭白色透明結晶2 包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又包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2 只,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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