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8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諺宸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0715號),本院受理後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竹簡字第8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諺宸與告訴人李詹傳發生停車糾紛而心生不滿,竟於民國112年8月27日21時33分許,在新竹市○○路000巷00號前公眾場所,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操」等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所涉上開公然侮辱犯行,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告訴人撤回本案之告訴,有調解期日報到單、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陳榮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高志程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