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淑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淑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027號、113年度偵字第1042、3242、9208、9724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57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3年度偵字第8835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淑惠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淑惠為成年人,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他人使用,可能遭詐欺集團使用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而幫助他人從事財產犯罪,仍認此不違其本意,竟仍分別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為下列犯行: (一)於民國111年10月29日下午6時32分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於110年8月4日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而容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於111年10月29日下午6時32分許,向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MyCard會員帳號「teZ00000000000000il.com」(下稱本案MyCard會員帳號),並以 上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進行驗證;又於111年10 月31日下午3時18分許,以張育書(所犯詐欺罪等業經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在案)名義,向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申請GNJOY遊戲平台會員帳號「GNOZ0000000000」 ,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進行手機驗證,並以上開平台會員帳號申請綁定網路遊戲RO仙境傳說之帳號「oppo978」( 波利伺服器角色名稱「Brotato小商人」、巴基利伺服器 角色名稱「小農」)後,於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等施以詐術,致被害人等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轉帳至指定帳戶內。 (二)於112年9月11日前之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於111年10 月12日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容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於112年9月11日下午3時30分許,向家福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家樂福會員帳號「0000000000」(虛擬 卡號0000000000000000,下稱本案家樂福會員帳號),並 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進行簡訊OTP驗證後,於附表二所示 詐騙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對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等施以詐術,致被害人等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以線上刷卡方式支付價金。 (三)於113年1月25日下午1時17分前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 將其於111年12月12日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而容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自112年12月5日下午4時許,利用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向 林建清佯稱下載裕陽投資軟體透過平台客服聯繫儲值,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建清陷於錯誤,依指示多次匯款至指定帳戶,嗣林建清於113年1月22日察覺有異乃報警處理,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又以上開投資獲利手法訛騙林建清面交100萬元儲值投資,雙方遂約定於113年1月25日下午1時1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門市交付 現金100萬元,期間該詐欺集團成員陸續於113年1月25日 中午12時48分許、同日下午1時17分許,以黃淑惠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撥打電話予林建清,確認林建 清是否已到場,並指示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到場面交取款,惟因警方到場阻攔而詐欺未得逞。 二、案經黃傳堯、陳幸慈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曹立民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周于庭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呂英杰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及林建清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黃淯靖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經公訴檢察官提出113年度蒞字第4776號補充理由書予以補充及更正(見本院卷第47至61頁、 第88至92頁),本院爰以公訴檢察官補充更正後之犯罪事實為審理範圍,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所犯幫助詐欺罪、幫助詐欺未遂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本院準 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併予敘明。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淑惠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92至93頁、第96至98頁),並經告訴人黃傳堯(見22027偵卷第4至5頁)、曹立民(見18876偵卷第12至13頁)、周于庭(見3242偵卷第3頁、第34頁)、呂 英杰(見1042偵卷第23頁)、黃淯靖(見8835偵卷第11頁)、陳幸慈(見9208偵卷第7頁)及林建清(見9724偵卷第6至8頁)等人於警詢時分別指述明確,並有證人李驊洋(見18876偵卷第3至4頁)、張育書(見18876偵卷第5至6頁)、鍾 嘉宏(見1042偵卷第35至36頁)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此外,復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MyCard會員基本資料、儲值資料及交易明細、告訴人黃傳堯提出之匯款帳戶存摺封面、轉帳訊息通知截圖、訊息對話紀錄截圖、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智法字第1130109002號函及所附會員基本資料、會員 登入、儲值及扣點資料、新竹地檢署112年1月29日公務電話紀錄單各1份(見22027偵卷第8至12頁、第17至21頁、第34 至39頁)、證人李驊洋提出之遊戲及通訊軟體訊息對話紀錄、告訴人曹立民所提之訊息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詳細資訊截圖、證人李驊洋之一卡通MONEY帳號帳戶申請資料、交 易明細、操作及IP明細資料、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3日GVZ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帳號註冊資訊、會員遊戲資料證明書、遊戲電磁紀錄及遊戲歷程記錄、被告黃淑惠之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亞太行動、台灣之星資料查詢、新竹地檢署112年11月28日公務電話紀錄單各1份(見18876偵卷第7至11頁、第30至55頁、第67至77頁、第80頁)、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日GVZ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帳號註冊資訊及IP位址紀錄、IP位址27.53.8.233通聯調閱查詢單、告訴人周于庭提出之格雷維蒂互動股 份有限公司會員遊戲資料證明書、遊戲電磁紀錄、陳報狀及所附訊息對話紀錄、轉帳交易資料截圖(見3242偵卷第5至14頁、第16至25頁)、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9日GVZ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帳號「GNOZ0000000000」註冊資訊及IP紀錄1份、IP查詢調閱申請詳細資料及儲值交易資 料、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告訴人呂英杰提出之訊息對話紀錄及仙境傳說遊戲畫面截圖、臺幣轉帳交易截圖、證人鍾嘉宏提出訊息對話紀錄及仙境傳說遊戲畫面截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13884號函及所附證人鍾嘉宏帳戶之客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 自動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及網路銀行IP紀錄(見1042偵卷第18至22頁、第24至34頁、第37至41頁、第45至58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告訴人黃淯靖提供之郵政金融卡正反面影本、手機截圖內臉書網頁、網頁連結及簡訊內容截圖、信用卡消費明細、家樂福線上購物商品銷貨明細、家福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23日113年家福法字 第20240823003號函各1份(見8835偵卷第6至10頁、第13至17頁、第27頁)、告訴人陳幸慈提出之臉書網頁截圖、信用 卡消費紀錄及簡訊截圖、臺灣銀行消費金融部112年9月27日消金審密字第11201068791號函、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 件列印資料及所附商品銷貨明細、電子禮券使用資料、家福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1日113年家福法字第20240801001號 函及所附電子禮券使用明細、新竹地檢署113年8月5日公務 電話紀錄表(見9208偵卷第8至10頁、第13至20頁、第35至37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告訴 人林建清提出之訊息對話紀錄截圖、國內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手機通聯紀錄截圖及遠傳電信資料查詢各1份(見9724 偵卷第9至16頁、第26至27頁)、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15日遠傳(發)字第11310203917號函及所附被告申辦之門號資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營運處113年2月16日新服字第1130000021號函及所附被告申辦之門號申請書、證件及異動資料、113年3月26日新服字第1130000032號函及所附被告之身分證及健保卡之彩色影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運處113年2月20日桃服字第1130000023號函及所附被告申裝門號資訊紀錄表、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1日法大字第113020474號書函及所附被告申辦門號及狀 態紀錄表、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27日法大字第113038743號書函及所附被告申請書及被告之身分證及健保 卡之彩色影本(見偵緝卷第61至101頁、第105至106頁、第114至125頁)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 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所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他人犯罪之實現而言;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係指其所參與者非直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内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行為而言。 (二)被告分別提供本案3個行動電話門號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告訴人等施用詐術,並指示其等匯款、轉帳或刷卡,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然被告所為,並不等同於向告訴人等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3次提供本案門號供人使 用之行為,係對於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資以助力,均應論以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 (三)核被告黃淑惠就事實一、(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均應依同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刑;就事實一、(三)所 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既遂犯之刑遞減輕之。 (四)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五)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關於被害人黃淯靖(113年度偵字第8835號)部分,經核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一、(二)部 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附此敘明。 五、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守法自制,多次將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以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更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實無足取,造成遭詐欺之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等犯罪所生危害程度,參以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但終能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及其為本件犯行之動機、手段,均未能賠償告訴人等人損害,及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現擔任人力仲介公司派遣之清潔人員、家中經濟狀況貧寒、獨自居住在公司宿舍、已離婚、有3名成年子女(見本院卷第9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衡以被告犯罪之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重複程度高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後段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不予宣告沒收: 被告將本案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詐欺集團,供作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行,惟據被告供稱都沒有收到錢等語(見本院卷第97至98頁),且綜觀卷内資料,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等犯行獲有報酬,無從認定有何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鄒茂瑜提起公訴,檢察官許大偉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張瑞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刑事第三庭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 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劉文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黃淑惠提供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及金額 1 黃傳堯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11月6日下午6時11分前之某時許,以網路遊戲「RO仙境傳說」角色名稱「台灣銀行」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天虹」向黃傳堯佯稱欲出售遊戲虛寶云云,使黃傳堯陷於錯誤,於111年11月6日下午6時11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萬元至本案MyCard會員帳號進行儲值而產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內。 2 曹立民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2年4月21日某時許,先以RO仙境傳說波利伺服器角色名稱「Brotato小商人」及LINE暱稱「Chen」向李驊洋(所涉詐欺罪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佯稱要購買遊戲幣,進而取得李驊洋提供其所申設「一卡通MONEY」帳號000-0000000000號電子支付帳戶帳號;再於同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Eason」向曹立民佯稱出售網路遊戲「希望戀曲」之遊戲虛寶云云,致曹立民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4時10分許、同日下午4時12分許,分別匯款5,000元、2,000元至上開李驊洋「一卡通MONEY」帳戶內,李驊洋即將詐欺集團成員購買之仙境傳說遊戲幣移轉至角色名稱「Brotato小商人」之遊戲帳號內。 3 周于庭 (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並無交易真意,見周于庭配偶呂政陽在RO仙境傳說遊戲中刊登販賣遊戲幣訊息,即以巴基利伺服器角色名稱「小農」、LINE暱稱「Chen」自112年4月22日下午11時許起,向呂政陽、周于庭佯稱欲以4,000元購買道具云云,使呂政陽陷於錯誤,透過LINE傳送周于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號供對方匯款,後該詐欺集團成員訛騙另案被害人黃士華於112年4月23日下午5時20分許,匯款4,000元至周于庭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Chen」又要求周于庭、呂政陽將款項匯至其他帳戶,周于庭、呂政陽察覺有異,仍交付遊戲幣5億4,500萬及遊戲帳號1個(周于庭、呂政陽所涉詐欺罪嫌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4 呂英杰 (提告) 詐欺集團利用RO仙境傳說遊戲波利伺服器角色名稱「Brotato小商人」於112年4月27日下午9時16分許,在遊戲中刊登販售遊戲裝幣「暴徒領巾」之訊息,呂英杰見該訊息即透過LINE與對方聯繫,詐欺集團即向呂英杰佯稱可以1萬元出售遊戲裝備及遊戲幣6,800萬云云,致呂英杰陷於錯誤,於112年4月27日下午9時35分許,轉帳1萬元對方指示之鍾嘉宏(所涉詐欺罪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Brotato小商人」續以匯錯款項名義,請鍾嘉宏於同日下午9時41分許,將1萬元匯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內。 附表二:被告黃淑惠提供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及金額 1 黃淯靖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2年9月11日下午4時29分前之某時許,在社群網站臉書張貼虛假速食店優惠券廣告,並於網頁中要求填寫信用卡資料以購買優惠商品,使黃淯靖陷於錯誤,點擊網頁連結,並依指示輸入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VISA金融卡卡號及交易驗證碼。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於112年9月11日下午4時29分許,以本案家樂福會員帳號向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價值1萬元之家樂福電子禮券,並輸入黃淯靖上開郵政VISA金融卡資料,以線上簽帳消費方式支付1萬元價金。 2 陳幸慈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2年9月11日下午5時前某時許,在臉書張貼虛假速食店優惠券廣告,並於網頁中要求填寫信用卡資料以購買優惠商品,使陳幸慈陷於錯誤,於112年9月11日下午5時點擊網頁連結,並依指示輸入其臺灣銀行信用卡卡號及授權碼。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於同日下午5時32分許,以本案家樂福會員帳號向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價值2萬元之家樂福電子禮券,並填入陳幸慈上開臺灣銀行信用卡資料,以線上刷卡方式支付2萬元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