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楊數盈
- 被告NGUYEN VAN CHUYEN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CHUYEN(中文名:阮文傳,越南籍) 居留地址:新竹市○○街00號000室(已 出境)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208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GUYEN VAN CHUYEN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緣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越南政府自民國110年3月22日起採取邊境管制措施,內政部移民署針對在臺聘僱期滿或終止等居留原因消失之外來人口,因無飛機航班返國滯留在臺致逾期居留,應持護照、無飛機航班證明或班機復航之訂票證明,至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加蓋限期離境章戳並限期30日內離境,然自110年12月起越南政府已 逐漸鬆綁國際航班管制及班機復航,在臺居留原因消失之越南籍移工於110年12月、000年0月間欲辦理延長離境,須提 供實際航班訂票紀錄、航班取消證明,方能向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辦理延期離境,因部分越南籍移工並無返國意願、返回越南航班機票仍取得不易及機票費用昂貴等因素,無意透過正當管道取得實際航班訂票紀錄、航班取消證明,惟仍有辦理延期離境以繼續在臺居留之需求。而NGUYEN VAN CHUYEN(阮文傳)係107年12月24日入境之越南籍移工,受僱於昶瑞食品有限公司從事製造業技工,其明知在臺居留效期至110年12月24日止,惟為求能再次辦 理延長離境,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君」之越南籍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阮文傳於000年0月間提供本人護照基本資料予「阿君」,並支付新臺幣(下同)5千元予「阿君」後,「阿君」即提供偽造 之越捷航空Vietjet Air.com 111年1月22日VJ-5259航班訂 票紀錄(預訂代碼:QD6HQ)、越捷航空Vietjet Air.com Flight CANCELLED(111年1月22日VJ5259航班取消)資料予 阮文傳,嗣阮文傳於111年1月21日持憑上開資料至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縣服務站向承辦人員申請辦理延期,而以此方式行使上開偽造之航班訂票紀錄等資料,經承辦人員實質審查後,誤判前揭航班訂票紀錄等資料為真實文件,因認阮文傳有合法延長離境事由,故在護照上核蓋章戳,准許阮文傳延長離境期限至111年2月22日,足生損害於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來人口居、停留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案經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阮文傳固不否認有於000年0月間提供本人護照基本資料予「阿君」,並支付5千元予「阿君」後,由「阿君」 提供越捷航空Vietjet Air.com 111年1月22日VJ-5259航班 訂票紀錄(預訂代碼:QD6HQ)、越捷航空Vietjet Air.comFlight CANCELLED(111年1月22日VJ5259航班取消)資料 予被告,再經被告於111年1月21日持憑上開資料至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縣服務站向承辦人員申請辦理延期,以此方式行使上開航班訂票紀錄等資料,經承辦人員審查後,認被告有合法延長離境事由,而准許被告延長離境期限至111年2月22日等事實(偵卷第4頁至第6頁、第28頁至第29頁),並有偽造之越捷航空Vietjet Air.com 111年1月22日VJ-5259航班訂票紀錄(預訂代碼:QD6HQ)、越捷航空Vietjet Air.com Flight CANCELLED(111年1月22日VJ5259航班取消)資料、內政部移民署新竹市服務站外籍移工專用居留案件申請表、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金遠東 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越捷航空臺灣總代理111年6月2日金越 字第1110602001號函暨所附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偵卷第15 頁、第19頁、第20頁、第22頁至第24頁),是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㈡、至被告雖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辯稱略以:我不知道訂票證明是假的云云。惟查: 1、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自承:本來110年12月時有請仲介幫我 買機票,但是太貴了也買不到,當時機票要5、6萬元,大約在今年(111年)的1月10 日左右,我跟「阿君」聊到這件 事,我知道「阿君」好像有在網路上賣機票,他跟我說可以幫我訂機票回越南,我跟「阿君」說幫我訂今年(111年)1月22日回越南河內的班機等語(偵卷第5頁、第28頁背面) ,可知被告明確知悉案發當時,因為越南政府之邊境管制措施逐漸鬆綁,國際航班甫漸漸復航,然因滯留臺灣欲返回越南之人數眾多,是不僅一票難求且機票價格高昂,由臺灣返回越南之機票票價約為5、6萬元,而被告於000年00月間委 請仲介公司幫忙代購返國機票,亦因上情致無法購得,然被告竟得於111年1月10日左右始指定購買時間相隔甚近之「111年1月22日」機票,而「阿君」並以接近原價10分之1之價 格即5千元購得,則被告於預定搭機前1個月購買機票因購買者眾且票價甚貴而無法購得,惟於預定搭機前10餘日卻可購得比原價便宜逾10分之1之機票,是此機票之來源或適法性 ,顯堪置疑。 2、再者,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稱:我去年(110年)5月踢足球時認識的越南朋友「阿君」幫我買機票,我是買單程,所以覺得5千元聽起來算合理,我不知道他用什麼管道取得給 我的機票證明,是基於朋友關係信任他,他給我訂位紀錄及取消證明時,我有向他索討5千元,他說等航空公司退錢時 會跟我說,但後來他把我封鎖,我找不到他,完全沒有他的聯絡方式等語(偵卷第5頁背面、第28頁背面),則被告既 稱基於朋友信任關係始由「阿君」代購機票,何以案發後無法詳細交待「阿君」之真實姓名、聯絡方式,交往認識過程也僅泛稱踢足球認識,給付金額代購機票後即再無聯繫,凡此種種均啟人疑竇;又倘被告所述為真,何以在其歸心似箭,於預定搭機返鄉10餘日前始請「阿君」代購機票,卻未日日追蹤購票進度,確保自己究竟何時可以返家,而直至班機起飛5日前始由「阿君」交付訂位紀錄及取消證明;再者, 被告明知當時由於越南政府之邊境管制措施甫鬆綁得以返國,所以有相當多數越南人急於返鄉,所謂返回越南之機票要5、6萬元,本指「單程」,因其根本不可能知悉自己返國後,何時得以再次申請獲得許可入境臺灣,是被告另辯稱單程機票5千元尚屬合理等語,亦與常情不符,益證被告自始至 終並未真心實意想要依正當流程購買機票返回越南,否則應會時時關注相關航班起飛狀況,絕無可能遲至預定班機起飛前5日始透過他人知悉自己雖購得機票,然班機已取消等情 。 ㈢、綜上,被告所辯均顯係臨訟卸責之詞,當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足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阮文傳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阮文傳與共犯「阿君」就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購買返國機票,為求續留臺灣,竟持共犯「阿君」偽造之航班訂票紀錄及取消證明,向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市服務站行使得以延長離境期限,足生損害於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籍人士居留管理之正確性,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不足取,且犯罪後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案發時從事家庭製造業技工之經濟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實際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偽造之航班訂票紀錄(預定代碼:QD6HQ)及該航班取消 證明等文書,業已交付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市服務站而行使之,即非被告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又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 查,被告係越南籍之外國人,且逾期居留我國,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外勞)-明細內容查詢結果在卷可查 ,復衡以被告本案所為係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犯罪情節顯已危害社會秩序,而不適宜在臺居留,其既受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爰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併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明理由。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采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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