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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1243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黃翊雯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盛維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31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件)所載,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案起訴(繫屬於本院日期為民國113年11月1日)後,業於114年4月12日死亡一節,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則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翊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3189號
  被   告 陳盛維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盛維與郭家宇有細故恩怨,其於民國113年4月28日23時40
    分許,因不滿郭家宇在通訊軟體LINE上對其嗆聲要斷其手腳
    ,聽聞郭家宇在新竹市北區延平路一段159巷內,遂基於毀
    損之犯意,持石塊砸向郭家宇停於巷內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致左後車窗產生裂痕,而喪失其美觀之通常效
    用。嗣郭家宇報警處理及調閱監視器等資料,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郭家宇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盛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郭家宇、證人張嘉軒、陳宗佑等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
    ,並有現場照片6紙等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陳盛維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周 文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 以 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字第1243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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