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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40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魏瑞紅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椿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椿洪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黃椿洪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苗簡字第14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同法院以108年度交訴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8月確定,過失傷害部分與上開竊盜案件復經同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4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9年12月11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為憑,是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參以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認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包括竊盜罪,竟又再犯本件同一罪質之犯行;並考量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一犯再犯,顯見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斟酌憲法第8 條人身自由保障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後,認被告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始符合罪刑相當。

(三)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前有多次竊盜前科,不思循正途謀取所需而竊取他人管領之財物,任意侵犯他人財產法益,實值譴責;惟念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尚屬平和之犯罪手段,兼衡其自述高中肄業、未婚、因受傷無法工作、沒有錢買吃的而為本案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竊得之新臺幣1,010元,雖未扣案,然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並未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明具體理由。

本案經檢察官林李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魏瑞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97號
  被   告 黃椿洪 女 33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椿洪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苗簡
    字第14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月23
    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8月28日凌晨5時17分許,在新竹市○
    區○○路000號「全國加油站」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
    取值夜班站員李志明所管領、放置在加油島屋內之零錢新臺
    幣(下同)1,010元,得手後旋離去。嗣經李志明發覺失竊
    ,旋調閱站內監視器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李志明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黃椿洪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李志明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刑案現場照片。
二、核被告黃椿洪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
    被告受有前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
    期徒刑以上且罪名相同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及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至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1,01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林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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