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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7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廖素琪楊惠芬江永楨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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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姜景文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
被告
周祐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897號,即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5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江永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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