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6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王子謙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宣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宣瑜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宣瑜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行為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受刑人於各案之犯後態度,兼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日後賦歸社會更生、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所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16日  112年10月8日 112年11月12日上午6時46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12年度毒偵字第1621號 新竹地檢 113年度毒偵字第162號 新竹地檢 112年度毒偵字第203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81號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74號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83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16日 113年8月5日 113年8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81號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74號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8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13日 113年9月3日 113年9月5日 備      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68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