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陳盛生
- 被告
- 陳舒亭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公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盛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盛生因被告陳舒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9年刑保工字第37號)。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陳盛生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該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通知被告應於112年10月3日到案執行,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惟被告於112年10月11日以懷孕為由聲請延期暨停止執行,嗣經新竹地檢署通知被告應於112年11月30日前提出最新之診斷證明,惟被告未提出最新之診斷證明,新竹地檢署再次通知被告應於112年12月20日到署提出相關證明以確認是否有停止執行事由,詎被告未依時到署,新竹地檢署即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另命警依址前往拘提被告未獲,復經新竹地檢署再次命具保人應於113年4月16日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惟傳喚無著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0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980號刑事判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35號刑事判決、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刑事延後暨停止執行聲請狀、新竹地檢署112年10月16日竹檢云執公112執3460字第1129042592號函文、新竹地檢署112年12月6日竹檢云執公112執3460字第1129051095號函文、新竹地檢署112年12月25日竹檢云執公112執3460字第1129054138號函文、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具保人及被告之在監在押記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