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0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琬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度偵緝字第50、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王琬琪於民國111年7月加入Telegram暱稱「浣熊」、「川上」成年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提款及交水車手(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非本案起訴及審理範圍),王琬琪、「浣熊」、「川上」及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方式,使附表所示之閻冠宇等10人陷入錯誤,因而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詐騙集團成員即將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卡片由綽號「川上」之人在附表所示提領地點附近交付給王琬琪,王琬琪隨即在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提領附表所示之金額後,再將各開款項於當天交付給綽號「川上」之人,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詐騙犯罪所得。
二、案經閻冠宇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張靜瑜、杜怡姍、許祐禎、林芷淇、呂芳芸、吳翰宣、盧曉平、詹智媛、李俊穎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王琬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41-144、145-14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閻冠宇、張靜瑜、杜怡姍、許祐禎、林芷淇、呂芳芸、吳翰宣、盧曉平、詹智媛、李俊穎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字2775卷第7-9頁、偵字15592卷第42-44、49-50、57-59、66-67、74-75、81-83、89-92、98-100、105-108頁),並有提款影像一覽表、監視器翻拍照片、附表所示人頭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告訴人報案資料、匯款明細等件在卷可佐(見偵字2775卷第3、4、5頁、偵字15592卷第10-15、22-23、24-35頁、偵字2775卷第10-18頁、偵字15592卷第45-48、51-56、60-64、68-72、76-80、84-87、93-96、101-103、109-111頁),足見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與「浣熊」、「川上」及詐欺集團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間,對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就上開各犯行,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附表各編號之犯行,犯意各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應論以數罪,分論併罰之。
㈣、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桃交簡字第36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110年10月14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觀諸前案與本案之行為手段、侵害法益及罪質互異,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㈤、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查被告已於本院審理時就洗錢犯行自白,是被告前開罪刑,原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刑,惟被告就前開犯行,係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是就此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㈥、爰審酌被告於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前,有公共危險、詐欺等案件之前科紀錄,素行不佳,竟仍不知警惕悔改,再犯本案,所為並因而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造成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受到財產損害,並助長詐騙歪風、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往來之互信基礎及增加檢警追緝犯罪之困難,所為實應予嚴懲;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述國中畢業、已婚、職業為物流理貨人員、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4萬元、須扶養母親及弟妹、因母親開刀需要用錢而為本案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承獲得1萬2千元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147頁),為本案被告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志程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閻冠宇 於111年7月22日17時8分許,接獲自稱「模型格納庫」客服人員,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使被害人升級成高級會員會按月扣款,如需解除須依指示操作網銀、ATM始遭詐騙。 111年7月22日18時19分、34分 00000 00000 00000 000-00000000000000 111年7月22日18時25分、26分、28分 00000 00000 00000 新竹市○○路00號(全家新竹廟口店 111年7月22日18時51分 15005 新竹市○○街000號(統一東中店) 2 張靜瑜 於111年7月22日16時許,接獲自稱「誠品書店」客服人員,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使被害人升級成高級會員會按月扣款,如需解除須依指示操作網銀、ATM始遭詐騙。 111年7月22日19時11分 29985 同上 111年7月22日19時19分 20005 新竹市○○路00號(統一鑫昌店) 111年7月22日19時20分 10005 同上 3 杜怡姍 於111年7月28日5時9分許,蝦皮拍賣客服與其聯繫,對方傳送一Qrcode照片予被害人掃描,後續加入一自稱國泰世華人員好友,並依其指示操作匯款,始遭詐騙。 111年7月28日20時20分 21987 000-00000000000000 111年7月28日20時23分 20000 新竹市○○路000號(遠東巨城購物中心) 4 許祐禎 於111年7月28日某時,蝦皮拍賣客服與其聯繫,對方傳送一Qrcode照片予被害人掃描,後續加入一自稱國泰世華人員好友,並依其指示操作匯款,始遭詐騙。 111年7月28日20時21分 29985 同上 111年7月28日20時24分 20000 同上 111年7月28日20時26分 12000 同上 5 林芷淇 於111年7月28日19時許,蝦皮拍賣客服與其聯繫,對方傳送一Qrcode照片予被害人掃描,後續加入一自稱某銀行人員好友,並依其指示操作匯款,始遭詐騙。 111年7月31日20時23分 99960 同上 111年7月28日20時33分、34分、35分、36分、39分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新竹市○○路000號(SOGO巨城店) 6 呂芳芸 於111年7月28日19時許,接獲自稱「誠品書店」客服人員,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使訂單異常,需額外設定才能回復訂單。 111年7月28日20時15分 99988 000-0000000000000 111年7月28日20時47分 20005 新竹市○○路000號(巨城購物中心) 111年7月28日20時48分 20005 111年7月28日20時50分 20005 新竹市○○路000號(SOGO巨城店) 111年7月28日20時52分 30000 111年7月28日20時53分 9000 7 吳翰宣 於111年8月13日16時2分許,接獲自稱「模型格納庫」客服人員,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使被害人升級成高級會員會按月扣款,如需解除須依指示操作網銀、ATM始遭詐騙。 111年8月13日16時31分 49985 000-000000000000 111年8月13日16時41分 20000 同上 111年8月13日16時34分 49985 111年8月13日16時45分 20000 111年8月13日16時35分 11123 111年8月13日16時46分 20000 111年8月13日16時37分 6234 111年8月13日16時47分 20000 8 盧曉平 曾於臉書購買衣服,後於111年8月13日17時許,接獲詐騙集團電話佯稱訂單錯誤,須依指示操作網銀、ATM解除,始遭詐騙。 111年8月13日19時34分 24985 000-000000000000 111年8月13日19時44分、45分 00000 00000 同上 111年8月13日19時39分 30101 111年8月13日19時48分 15005 同上 9 詹智媛 曾於臉東海模型購買模型,後於111年8月13日17時13分許,接獲詐騙集團電話佯稱訂單錯誤,須依指示操作網銀、ATM解除,始遭詐騙。 111年8月13日19時50分 34398 同上 111年8月13日20時 20005 同上 111年8月13日20時2分 14005 同上 10 李俊穎 於111年8月13日19時30分許,接獲自稱「模型格納庫」客服人員,稱因訂單設定錯誤會扣款,如需解除須依指示操作網銀、ATM始遭詐騙。 111年8月13日20時17分 15005 同上 111年8月13日20時23分 00000 0000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