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07號
- 原告
- 黃由正
- 訴訟代理人
- 邱懷祖律師
- 被告
- 袁應田
- 被告
- 袁應發
- 被告
- 銑洋洋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盈潔
- 被告
- 高麗珍 (年籍不詳)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 法定代理人
- 吳季娟
- 被告
- 新竹區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天在
- 被告
- 姚傑仁
蔡官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袁應田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470號審理後,就被告詐欺黃由正部分,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