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林秋宜、郭哲宏、翁禎翊
- 法定代理人馮皇睿
- 原告宏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杜侑達、向芯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50號 原 告 宏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皇睿 被 告 杜侑達 向芯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官振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杜侑達、向芯嫻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均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55號判決無罪在案。是依前揭規定,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而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依附,自應併予駁回。至同案被胡興華之部分,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後,為有罪之諭知,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說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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