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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5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秋宜郭哲宏翁禎翊

原告
宏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皇睿
被告
杜侑達
被告
向芯嫻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官振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杜侑達、向芯嫻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均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55號判決無罪在案。是依前揭規定,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而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依附,自應併予駁回。至同案被胡興華之部分,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後,為有罪之諭知,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說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翁禎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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