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50號
- 原告
- 宏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皇睿
- 被告
- 杜侑達
- 被告
- 向芯嫻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官振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杜侑達、向芯嫻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均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55號判決無罪在案。是依前揭規定,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而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依附,自應併予駁回。至同案被胡興華之部分,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後,為有罪之諭知,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說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