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魏瑞紅
- 被告鄭楹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楹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17416號),本院改依通常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鄭楹融於民國113年9月24日14時47分許,在新竹市○○區○○路○段00號松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眾得出入之辦公室,與主管即告訴人鄭光權因工作業務發生爭執,鄭楹融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向鄭光權辱罵稱:「他馬的,王八烏龜」等語,有損鄭光權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告訴人告訴被告公然侮辱案件,聲請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照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呂苗澂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