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王靜慧
- 被告江俐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7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俐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 偵字第569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裁定行簡式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江俐亭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二款之無正當理由期約對價而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應予補充、刪除及更正之部分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8至9行「竟基於期約對價提供帳戶供3人以上使用之犯意」之記載,應更正為「竟基於無正當 理由期約對價而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 ㈡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16、23證據名稱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之記載均應刪除。 ㈢證據部分應補充「告訴人李宛臻提出之ATM交易明細影本1份(偵卷第93頁)」、「被害人楊峯任提出之手機轉帳及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1份(偵卷第104至106頁)」、「 告訴人李映知提出之手機轉帳畫面擷圖1份(偵卷第133頁)」、「告訴人沈紫萱提出之轉帳畫面擷圖1份(偵卷第142頁)」、「告訴人鄭國賢提出之轉帳畫面擷圖1份(偵卷第150頁)」、「告訴人黃馨逸提出之ATM交易明細影本1份(偵卷第160頁)」、「被告江俐亭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 白(本院卷第67、71頁)」。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江俐亭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2款之 無正當理由期約對價而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㈡起訴書記載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涉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第1款、第2款等罪嫌,誤載第2款罪名為「提供帳戶供3人以上使用」,且誤載罪數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處斷,容有未恰。惟公訴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當庭更正被告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第2款之「期 約對價提供3個以上帳戶供他人使用罪」,罪數部分係一行 為同時構成同條項罪名兩個款次,論以一罪(本院卷第66頁),附此敘明。 ㈢被告於偵查中並未自白犯行,故無從就被告依洗錢防制法第2 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獲得補貼無正當理由與未曾謀面之他人期約對價,率爾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予對方使用,所提供之帳戶數量多達3個,所為危害交易安全,破 壞金融秩序,因而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其帳戶作不法使用,所為殊值非難,並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現從事會計工作,家庭經濟狀況普通(本院卷第7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被告本案犯罪所得部分,被告於警詢中陳稱沒有收到報酬等語(偵卷第3頁反面),且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本案犯 行有何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振倫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瑞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賴瑩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附 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5691號被 告 江俐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俐亭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銀行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等3筆帳戶(以下合稱上開3筆帳戶)之申登人,其獲悉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張慧瑄」,欲使用他人金融帳戶,提供者可獲取每1帳戶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報酬,竟基於期約對價提供帳戶供3人以上使用之犯意, 於民國113年9月20日,在新竹縣竹北市之統一超商竹北中華門市,將上開3筆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寄送與該詐騙者, 並將金融卡密碼告知該詐騙者。嗣該詐騙者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詐欺張彤、陳東昇、許景耀、梁軍佑、劉洸瀚、李宛臻、楊峯任、李宏益、張珈菱、李映知、沈紫萱、鄭國賢、黃馨逸、李曄(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受騙金額詳見附表),受騙款項匯款至上開3 筆帳戶,該詐騙者即將款項提領,以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並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二、案經張彤、陳東昇、許景耀、梁軍佑、劉洸瀚、李宛臻、李宏益、張珈菱、李映知、沈紫萱、鄭國賢、黃馨逸、李曄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江俐亭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不知該詐騙者之真實姓名,該詐騙者表示每提供1筆帳戶可獲得1萬元後,被告將上開3筆帳戶提供予該詐騙者使用等事實。 2 告訴人張彤於警詢時指述。 告訴人張彤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3 告訴人陳東昇於警詢時指述。 告訴人陳東昇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4 告訴人許景耀於警詢時指述。 告訴人許景耀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5 告訴人梁軍佑於警詢時指述。 告訴人梁軍佑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6 告訴人劉洸瀚於警詢時指述。 告訴人劉洸瀚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7 告訴人李宛臻於警詢時指述。 告訴人李宛臻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8 被害人楊峯任於警詢時證述。 被害人楊峯任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9 告訴人李宏益於警詢時指述。 告訴人李宏益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10 告訴人張珈菱於警詢時指述。 告訴人張珈菱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11 告訴人李映知於警詢時指述。 告訴人李映知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12 告訴人沈紫萱於警詢時指述。 告訴人沈紫萱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13 告訴人鄭國賢於警詢時指述。 告訴人鄭國賢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14 告訴人黃馨逸於警詢時指述。 告訴人黃馨逸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15 告訴人李曄於警詢時指述。 告訴人李曄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16 告訴人張彤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Instagram對話紀錄及LINE對話紀錄。 佐證告訴人張彤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17 告訴人陳東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茄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紀錄。 佐證告訴人陳東昇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18 告訴人許景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 佐證告訴人許景耀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19 告訴人梁軍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紀錄。 佐證告訴人梁軍佑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20 告訴人劉洸瀚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 佐證告訴人劉洸瀚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21 告訴人李宛臻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 佐證告訴人李宛臻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22 被害人楊峯任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佐證被害人楊峯任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23 告訴人李宏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 佐證告訴人李宏益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24 告訴人張珈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 佐證告訴人張珈菱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25 告訴人李映知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 佐證告訴人李映知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26 告訴人沈紫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 佐證告訴人沈紫萱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27 告訴人鄭國賢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 佐證告訴人鄭國賢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28 告訴人黃馨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及LINE對話紀錄。 佐證告訴人黃馨逸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29 告訴人李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 佐證告訴人李曄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30 上開3筆帳戶客戶基本資料。 上開3筆帳戶之申登名義人為被告之事實。 31 上開3筆帳戶交易明細。 附表所示被害人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後,該帳戶內款項旋遭提領近空之事實。 32 被告與該詐騙者之對話紀錄。 被告與該詐騙者期約對價之事實。 二、核被告江俐亭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之期約對價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提供帳戶供3人以上使用等罪嫌。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 為,同時涉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 前段規定,從較重之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黃振倫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劉浩維 附 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張彤(提告) 使用社群軟體Instagram及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張彤誆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始可解除帳戶凍結云云,致告訴人張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9月22日17時5分許 3萬元 國泰銀行帳戶 2 陳東昇(提告) 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陳東昇誆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始可優先看屋云云,致告訴人陳東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9月22日17時51分許 1萬5,000元 3 許景耀(提告) 使用社群軟體臉書,向告訴人許景耀誆稱:代購劉德華演唱會門票,需匯款至指定帳號云云,致告訴人許景耀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9月22日17時0分許 1萬6,000元 4 梁軍佑(提告) 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梁軍佑誆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始可優先看屋云云,致告訴人梁軍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9月22日16時46分許 2萬元 5 劉洸瀚(提告) 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劉洸瀚誆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始可優先看屋云云,致告訴人劉洸瀚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9月22日13時4分許 1萬6,000元 郵局帳戶 113年9月22日14時25分許 1萬6,000元 中信銀行帳戶 113年9月22日16時26分許 2萬7,000元 6 李宛臻(提告) 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李宛臻誆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始可優先看屋云云,致告訴人李宛臻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9月22日15時21分許 1萬9,000元 郵局帳戶 7 楊峯任(未提告) 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楊峯任誆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始可優先看屋云云,致被害人楊峯任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9月22日15時47分許 1萬5,000元 8 李宏益(提告) 使用通訊軟體LINE,假冒告訴人李宏益之友人,向告訴人李宏益誆稱:急需資金周轉云云,致告訴人李宏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9月22日13時36分許 3萬元 113年9月22日13時37分許 2萬元 9 張珈菱(提告) 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張珈菱誆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始可優先看屋云云,致告訴人張珈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9月22日13時49分許 1萬6,000元 10 李映知(提告) 使用社群軟體臉書,向告訴人李映知誆稱:代購劉德華及(G)I-DLE演唱會門票,需匯款至指定帳號云云,致告訴人李映知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9月22日13時47分許 1萬元 113年9月22日13時47分許 3,000元 11 沈紫萱(提告) 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沈紫萱誆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始可優先看屋云云,致告訴人沈紫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9月22日14時2分許 1萬4,000元 中信銀行帳戶 113年9月22日16時10分許 2萬5,000元 12 鄭國賢(提告) 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鄭國賢誆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始可優先看屋云云,致告訴人鄭國賢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9月22日13時55分許 1萬6,000元 13 黃馨逸(提告) 使用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黃馨逸誆稱:出售二手Panasonic四門變頻冰箱,需匯款至指定帳號云云,致告訴人黃馨逸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9月22日15時11分許 4,000元 14 李曄(提告) 使用社群軟體臉書,向告訴人李曄誆稱:販售二手i-Rocks T07 Plus人體工學椅,需匯款至指定帳號云云,致告訴人李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9月22日15時19分許 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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