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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8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劉得為楊景琇王靜慧

原告
蕭靖恩
被告
許育欣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竹簡字第99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楊景琇

法 官 王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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