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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簡字第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陳郁仁

  • 當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魏志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簡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志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26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志光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魏志光依其社會經驗及智識思慮,知悉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並無資格之特別限制,一般人皆得輕易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應可預見將自己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非屬親故或互不相識之人使用,有遭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犯罪工具之可能,進而對該詐欺取財正犯所實行之詐欺取財犯行施以一定助力,仍基於縱令他人以其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24日或2 5日晚間某時許,在址設新竹縣○○市○○○路0號之高鐵新竹站 ,將其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商:中華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4日申辦;下稱A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商:台灣之星股份有限公司【嗣經與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合併】,112年9月24日申辦;下稱B門號 )、0000-000000號(電信商: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4日申辦;下稱C門號)之SIM卡共3張,提供予非屬親故且互不相識之張榮祥(所涉詐欺等罪嫌,另由檢警偵辦)使用,而以此方式提供A門號、B門號、C門號予張榮祥暨 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以附表「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向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各該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各該被害人分別陷於錯誤後,依指示點選簡訊內連結,並輸入附表「遭盜刷信用卡」欄所示銀行信用卡之卡號、安全碼及簡訊認證碼等資料至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設置之釣魚網站後,經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盜刷時間」欄所示之時間,盜刷附表「盜刷金額(新臺幣)」欄所示金額之款項,而取得相對應價值之不詳財物得手。魏志光即以此方式幫助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嗣附表所示之各該被害人察覺遭騙後報警處理,經警方循線查獲。 二、案經張真庭、許芝喬、李妍儀、楊詠斐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三、證據: ㈠被告魏志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與供述(見偵卷第7頁至第 8頁背面、第115頁及背面、第160頁至第161頁)。 ㈡證人即另案被告張榮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偵卷第54頁至第57頁、第147頁至第149頁)。 ㈢告訴人即證人(下稱告訴人)張真庭、許芝喬、李妍儀、楊詠斐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23頁及背面、第28頁及背面、第34頁及背面、第39頁及背面)。 ㈣警製發送釣魚簡訊予被害人通聯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 (見偵卷第12頁及背面、第16頁至第21頁) ㈤告訴人張真庭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張真庭提出之手機簡訊擷圖影本、信用卡未出帳單明細擷圖影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偽冒暨安控規劃科114年2月27日中信卡管調字第11402200013號簡便行文表暨所附刷卡明細各1份(見偵卷第22頁及背面、第24頁背面、第25頁背面至第26頁、第141頁至 第143頁)。 ㈥告訴人許芝喬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許芝喬提出之釣魚網站擷圖影本、手機簡訊擷圖影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18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40005944號函暨所附刷卡明細各1份(見偵卷第27頁及背面、第29頁至第30 頁背面、第31頁背面至第32頁、第139頁至第140頁)。 ㈦告訴人李妍儀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李妍儀提出之信用卡照片影本、手機簡訊擷圖影本、釣魚網站擷圖影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山仔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暨營運管理處114年3月13日(114)星展消帳發(明)字第08980號函暨所附刷卡明細各1份 (見偵卷卷第33頁及背面、第35頁至第35頁背面、第36頁背面至第37頁、第137頁至第138頁)。 ㈧告訴人楊詠斐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楊詠斐提供之手機簡訊擷圖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14年3月11日玉山卡(信)字第1140000428號函暨所附刷卡明細各1份(見偵卷第38頁及背面、第40頁、第41頁背面至第42頁 、第135頁至第136頁)。 ㈨中華電信個人家庭分公司客戶服務處第一客服中心一中心113 年10月22日個服一客警密字第0000000000000號簡便函暨所 附欠費紀錄查詢系統資料、門號申辦資料、通聯記錄查詢系統資料各1份(見偵卷第86頁至第95頁)。 ㈩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8日法大字第113133604號函暨所附基本資料查詢資料、儲值紀錄、門號申辦資料各1份(見偵卷第96頁至第111頁)。 偵查佐白恩堅出具之職務報告暨所附盜刷明細一覽表各1份( 見偵卷第133頁至第134頁)。 經查,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上揭各該證據相符,本案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及科刑: ㈠核被告魏志光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提供A門號、B門號、C門號之SIM卡予張榮祥暨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之單一幫助行為,使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得對附表「被害人」欄所示各該被害人施用詐術,而遂行詐欺取財犯行,是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1個幫助詐欺 取財罪。 ㈢被告係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得以預見將其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仍將前揭門號交予張榮祥,供其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使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得以作為轉向附表「被害人」欄所示各該被害人實行詐欺取財之工具,而各該告訴人遭詐騙後,信用卡遭盜刷之金額共計達新臺幣(下同)20餘萬元,不僅造成各該告訴人受有相當財產上損失,亦徒增其等尋求救濟之困難及額外支出時間處理後續掛失、報警等事宜之生活上不便,並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欺集團成員真實身分,是被告之行為當無任何可取之處。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其僅係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前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而未實際參與本案各該詐騙犯行,復未取得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盜刷信用卡取得之財物,是其行為之違法性與嚴重性尚與實際施用詐術之詐欺集團成員有別。又被告迄今並未與各該告訴人積極協談或達成和解,亦未有何具體賠償各該告訴人損失之舉,當難以其自白為過度有利之量刑。爰綜合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險或損害、各該告訴人表示之意見,及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犯後態度等;另衡諸被告於警詢時自述其職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見偵卷第7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魏志光陳稱其並未因本案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之行為實際獲取報酬等語(見偵卷第160頁背面),卷內復無充足事證足認 被告確已自張榮祥或前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處朋分詐欺所得或受有報酬,尚難認其確有犯罪所得,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松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陳郁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怡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遭盜刷信用卡 盜刷時間 盜刷金額 (新臺幣) 1 張真庭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25日晚間7時27分許,使用A門號發送內容為「【台灣大哥大】用戶您好,積分計畫提醒您,您的18564點積分將在三天後過期,請及時兌換:https://mobileottw.net/」之簡訊予張真庭,致張真庭陷於錯誤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號:4182-****-****-8390號(詳細卡號詳卷)之信用卡 112年8月25日晚間8時42分許 4萬元 2 許芝喬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26日晚間10時11分許,使用B門號發送內容為「【和泰Points】您的8869累點將於今日到期,請及時兌換商城禮品,超過使用期限將自動失效https://hotaibera.top/」之簡訊予許芝喬,致許芝喬陷於錯誤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卡號:4147-****-****-1802號(詳細卡號詳卷)之信用卡 112年9月26日晚間10時19分許 4萬1,488元 3 李妍儀(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26日下午3時52分許,使用B門號發送內容為「【和泰Points】您的8869累點將於今日到期,請及時兌換商城禮品,超過使用期限將自動失效https://hotaibera.top/」之簡訊予李妍儀,致李妍儀陷於錯誤 星展商業銀行卡號:4563-****-****-1789號(詳細卡號詳卷)之信用卡 112年9月26日晚間7時5分許 6萬5,218元 4 楊詠斐(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25日下午4時39分許,使用C門號發送簡訊內容為「【和泰Points】您的8869累點將於今日到期,請及時兌換商城禮品,超過使用期限將自動失效https://hotaibera.top/」之簡訊予楊詠斐,致楊詠斐陷於錯誤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3566-****-****-0197號(詳細卡號詳卷)之信用卡 112年9月25日下午4時44分許 6萬7,2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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