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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廖素琪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俊達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俊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俊達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81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竹簡字第86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21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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