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家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家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家勛前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5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竹簡字第123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