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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0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李建慶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信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信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信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編號1至4所示之罪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99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有各該案號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受刑人所簽具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經受刑人以書面表示「請法院依法裁量,無意見表示、請法院儘可能從輕裁量」之意見後,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建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805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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