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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61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王子謙卓怡君黃翊雯

原告
廖于喬
被告
NG ZEH CHYUAN(中文姓名:黃澤銓)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訴字第88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

二、經查,被告被訴114年度訴字第88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有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86號案件之審判筆錄1份在卷可參。茲原告未於上開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遲至114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其等聲請狀上之收狀戳章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第一審之刑事訴訟部分既已辯論終結,原告自不得於辯論終結後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從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與法未合,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自得另依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向本院民事庭起訴,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黃翊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619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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