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林秋宜、郭哲宏、翁禎翊
- 原告拓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姚俊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57號 原 告 拓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im Kotsonis 被 告 姚俊羽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4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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