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61號
- 原告
- 謝郡糧
- 訴訟代理人
- 胡宗典律師
- 被告
- 張又升
- 被告
- 鴻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張鎮能
- 被告
- 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陳進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308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61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308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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