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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0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王子謙黃翊雯卓怡君

原告
台電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元良
訴訟代理人
楊証朝
被告
徐維昊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原易字第6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被告徐維昊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黃翊雯

法 官 卓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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