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3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楊惠芬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 年度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柒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報告機關查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檢察官以114 年度毒偵緝字第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請依首揭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陳智宏前因於民國113 年3 月28日23時許,在位於新竹市北區光華街某友人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而經本院於113 年6 月28日以113 年度毒聲第134 號刑事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旋因觀察勒戒結果,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4 年3 月26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 年4 月8 日以114 年度毒偵緝字第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1 份、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215號)1 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 年4 月16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竹二-5號)1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1 份、本院113 年度毒聲字第134 號刑事裁定1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 年度毒偵緝字第53號不起訴處分書1 份及法院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稽。

(二)次查被告所為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係被告於113 年3 月29日凌晨1 時7 分許,騎乘輕型機車行經新竹市東區光復路與慈雲路口,因違規迴轉為警盤查,被告即趁隙將一菸盒丟至新竹市○區○○路0 段0 巷00號路邊,經警見狀拾取,打開發現內裝有甲基安非他命1 包而當場查扣等情,有員警偵查報告1 份、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頂埔派出所扣押筆錄1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及扣押物品收據1 份、扣押物品照片4 幀、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 幀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 包,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為:分析編號DAC0599 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B048號),證物驗前實秤毛重為0.34公克,淨重0.077公克,使用量0.003 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0.074 公克,驗餘總毛重約0.337 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成分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3 年5 月13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2883 號)1 份存卷可憑,是上揭白色透明結晶1 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又包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報告機關 查  獲  情  形 扣   案   毒   品  新竹市警 察局第二 分局 113 年3 月29日凌晨2 時8 分許,在新竹市○區○○路 0 段0 巷00號。 甲基安非他命1 包 (獲案登載毛重0.31公克,驗 前實秤毛重0.34公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